职工医保本地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市直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近选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任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即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住院押金原则上先交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以后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参保人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住院2日内携带符合要求的书面备案材料到市医保处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处组织调查取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住院押金单据到医院医保科室办理结算业务,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出院结算时统筹基金按什么规定报销费用?
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个目录”)内的费用。乙类药品、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首先自负5%、10%、20%或30%;实行限价管理的医用耗材,超过限价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医用耗材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办法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即:500元(含)—5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5%,5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5%,20000元(含)以上部分个人先自付35%],再按以下比例报销:
1、10万元以下部分:
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含)以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按90%、88%、86%的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递增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可达到92%。
退休人员:不实行缴费基数与享受住院待遇挂钩制度,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5%、93%、91%。
2、10万元-25万元(含)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90%。
3、25万元-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
4、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住院期间有什么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收治医院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须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参保人员确需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泰安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使用审定表》,向患者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发生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医院收住科室发放的《泰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投放到市医疗保险处专门在医院设置的“泰安市医疗保险征求意见箱”中,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