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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文件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罚没收入

(一)征收标准: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文件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征收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文件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征收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征收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

(五)征收标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

文件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