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业务中使用社保卡的通知
关于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业务中
使用社保卡的通知
各县(区、市)医疗保险中心、社保卡服务窗口:
按照省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险业务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和市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责任的通知》(市人社函[2016]36号)文件要求,现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领域应用社保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社保卡作为待遇享受凭证的具体项目
1、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2、住院登记;
3、住院、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结算;
4、社保卡代扣代发相关业务。
二、以社保卡作为待遇享受凭证的执行时间
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同时,目前采用的使用“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登记的模式将停止使用,业务系统也不再提供目前模式的服务支持。
三、 目标人员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待社会保障卡全面发放后再予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 相关事项
1、广而告之。各县(区、市)医保中心要做好该规定的告知事宜,要通知到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两定机构”,要告知到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做好社保卡的制发工作。各县(区、市)社保卡服务窗口要做好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制发工作。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社保卡及时发到参保人员手中,对于未制作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视人员量采取批量制卡或者即时制卡的方式,保证参保人员的用卡。
3、各县(区、市)社保卡服务窗口要准备适量的临时卡,确保参保人员的急需用卡。同时,还应协调社保卡合作银行在银行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专项服务窗口,以保证相关业务的及时办理。
4、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和社保卡服务窗口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主动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推诿,多担当,保证该项规定的执行,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相关事宜,可咨询市医保中心和市人社信息中心。
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