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2017年3月30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2017〕5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在3月底前做好执行所有准备工作,4月1日起协调配送企业开始备货, 4月7日零时前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全部入库,保有合理库存,确保4月8日同城同步执行阳光采购结果。但近日仍有个别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对于文件要求理解不到位,操作方法不掌握,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让购销双方加深对文件要求的理解,掌握操作方法,特温馨提示如下: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要求,自2017年4月8日起“参与本次改革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
2、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协商确定的新旧药品切换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将保障临床用药放在首位。如遇无法及时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及时更换配送企业、生产厂家或药品品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网上采购期间,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订药,事后上网补单。
3、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阳光采购平台遴选系统或交易系统后,在通知公告栏将能够看到《药品批发企业库存日报及联系人通讯录》,采购平台将全市配送企业日报的库存信息进行每日更新公示,供医疗机构参考选择。
4、医疗机构对于无故断货、停货、伺机涨价的品种和企业,应及时在采购平台填写评价意见,协助政府采集评价药品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信息。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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