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明白纸

白泽湖乡卫生计生


 标题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答: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民政医疗救助保障、政府兜底和常见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政策,简称“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

 标题二、综合医疗保障具体措施有那些? 

1.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两降两升”。一是降低住院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二是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贫困人口在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三是提升门诊和住院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常见慢性病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和75%;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四是提升大病保险补偿比例。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

2.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3.政府兜底。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也就是“351”政策。

4.常见慢性病补充医保。贫困人口慢性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也就是“180”政策。


标题三、贫困人口到县外就诊是否要办理转诊手续?

答:农村贫困人口首次就诊原则上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对超出乡镇卫生院诊治能力的疾病,由乡镇卫生院预约转诊至县级医院;超出县级医院救治能力的,确需转往县域外救治的,由县级二甲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县域外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结对帮扶县级医院的省、市三级医院。未履行转诊手续自行越级诊治的或不服从转诊安排的,不享受“政府兜底”特惠政策。

 标题四、有关说明 

1.“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政策,仅限于贫困人口在省内就诊,省外医院,以及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2.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在省、市、县、乡新农合定点协议住院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即时结算时,新农合补偿金、民政救助金和财政兜底保障金,通过该系统一次性结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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