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假药,被判刑!
来源: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监管又严厉了!药店售假药判刑。
▍药店卖假药获刑
近日,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对重庆万州区食药监分局移交的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涉案当事人龙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涉案当事人还被判处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2016年12月,万州区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对火车站商贸城某药店检查时,在该药店货架上查获假药“军医万氏骨伤风湿关节止痛膏”26袋,标示的信息宣称有主治“各种扭伤、跌伤、坐骨神经痛、椎间盘突出、各种关节痛等功能主治内容,具有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属未经批准生产且未经检验既销售,存在巨大的用药风险和隐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凡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的,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为此,万州区食药监分局依法对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吊销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店卖假药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近日,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吊销开江县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一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据公告,经查实:开江县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一连锁店销售的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69号,以药品销售。经抽样检验,结果:空心胶囊中的铬226mg/㎏,吡罗昔康、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均未检出。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达食药监函〔2016〕69号)认定,按假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食药监部门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许可证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川CB8180569 |
开江县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一连锁店 |
开江县新宁镇淙城后街(龙城壹号18号门市) |
▍药店卖“问题药”被全省通报
近日,山东省食药监局通报,经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测,标示为安国市弘发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生产的41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据了解,其中漱玉平民大药房、齐河县人民医院、曲阜市人民医院、莱西市人民医院等30家医院、药店登上“黑榜”,他们销售的41批次中药饮片均被检出不合格。此外,青岛天成、山东百味堂、山东嘉泰、山东鲁安、山东商都药业等27家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合格药品被山东食药监局曝光点名。
据了解,对于上述不合格药品,食药监管部门已经对抽检不合格药品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产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了查处。
▍售假药论罪惩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国家对售假药行为绝不姑息,对于售假行为论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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