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小心!9人被判刑,踢出行业10年
▍来源:药店经理人
▍编辑:yuanashley
随着药品监管形势的日趋严峻,无证经营、销售假药、劣药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诊所和药店,都将面临史上最严惩戒,9位因销售假药、劣药的老板,被判刑,罚款,逐出行业10年......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将10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据悉,上述10人中,有9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均是销售假药,均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到一万二千元不等,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9人以外,剩余1人为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带货等方式采购灰树花胶囊(国药准字B20020023),组织专家讲座,邀请癌症患者参加并推销药品,从中牟利”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外,自2016年7月12日起,市局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9人销售假药,均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也将被驳回。
哪些行为构成销售假药/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