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老人装心脏起搏器后死亡 积水潭医院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87岁的董老先生因突然晕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在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病情反而加重,最终因肺炎身故。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董老先生的死亡与安装心脏起搏器有一定关系。西城法院判定积水潭医院负有一半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几年前,董老先生因支气管肺炎发作入住积水潭医院,医院曾向家属建议为老人安装心脏起搏器被家属拒绝。一年后,老人又突然晕厥,再次被送到积水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脑梗。医院认为老人有严重的心肺疾病,安装心脏起搏器十分必要。
家人最终同意了。家属称,术后老人暴发急性左心功能衰竭等问题。两个多月后,董老先生终因重症肺炎死亡。
董老先生去世后,他的老伴儿和子女将积水潭医院起诉,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医院则辩解说,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院方治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在全面分析病历资料后,鉴定机构认为,董老先生在治疗上可安装起搏器。但老人也有不适合装起搏器的问题,比如高龄、存在多类型心律失常、具有多种心脏器质性病变等。
鉴定显示,医院的病历中,对老人安装起搏器的好处多次建议和告知,但对安装单腔起搏器的不利方面和风险并未全面告知,存在医疗过失。安装心脏起搏器后,患者病情反而明显加重且一直未能明显改善。
鉴定最终意见是,积水潭医院对董老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老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至于因果关系程度则难以把握。
根据鉴定报告的分析,法院认定积水潭医院的医疗过错对患者死亡有50%责任,并按比例赔偿董老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记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医疗知情同意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知情同意书证明医方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
和患方同意权的行使
医疗知情同意书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定程序的履行和实体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在程序方面,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表明医方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实施某项医疗行为前,与患方签订了相应的医疗知情同意书,从程序上证明其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在实体方面,医疗知情同意书表明医方在实施某一医疗行为,特别是重大医疗行为前已向患方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患方对该医疗行为可预见的损害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悉,并以签署同意书的方式,书面同意该医疗行为,明确承担相应医疗风险。
具体而言,医疗知情同意书的证明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证明医方在施行医疗行为前已向患方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其次,患方了解医务人员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对相关医疗方案进行选择,且以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表示同意;第三,医疗知情同意书表明该医疗行为难以避免的概率性医疗风险由患方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医疗知情同意书仅对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违反充分告知义务具有证明作用。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医疗知情同意书可以作为医方在实施重大医疗行为前是否违反充分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据,即如果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则表明医方已履行了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相反,则表明医方违反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必须再次强调,医疗知情同意书不是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医方滥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问题。医方在同意书中加入“免责条款”,在患者病情危急之时要求其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医方利用某些医疗行为的紧迫性、利用患方急迫心理,通过所谓“合意”的方式,与患方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以免除非正常医疗风险引起医疗损害责任,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方施行某项医疗行为引起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不能通过签订医疗知情同意书免除。
来源:找法网
患者享有哪些医疗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哪些医疗告知义务?
1、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①了解权、②被告知权、③选择权、④拒绝权、⑤同意权。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②告知患者的病情;③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④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⑤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等。
除了上述告知内容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告知患者以下内容:⑥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⑦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⑧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⑨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⑩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②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③法定强制医疗情形: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④轻微侵袭: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限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例外(治疗特权):指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最基本、最基础的权利。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实践中因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
来源:华律网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
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按照我部2010年1月22日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了该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着重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理念,重点强调医患沟通,对常见疾病诊疗(手术、操作)知情同意进行规范,使患方能对所患疾病有较全面的科学认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张洪涛、付文豪
电 话:010-68792840、68792205
传 真:010-68792513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文章推荐 点击下方文章链接,查看更多信息
↓↓↓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http://site.conac.cn/www/284062804/60593441
长按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麦积卫生计生监督公众号(微信号:mjwsjsjd)
更多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欢迎提出建议意见,请点击“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