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窗】关于医疗保险市外住院转诊管理的规定
01
市外转诊医疗机构名单
1、淄博市中心医院;2、淄博市第一医院;3、淄博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4、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5、淄博市中医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6、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康复科);7、高青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8、沂源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02
市外转诊手续办理
(一)患者需市外转诊时,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负责审查转诊病例,对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要重点审查会诊记录。无救治记录、住院病历、检查资料、会诊记录之一的,严禁办理转诊手续。
(二)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短期居住外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急诊病历、出差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三)因同一病种一年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上次出院记录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上次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再次转诊手续。
03
市外转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转诊异地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就医医院按照省规定直接联网报销。
(二)转诊到异地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相关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执行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保障卡(身份证);(2)《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3)住院费用发票原件;(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5)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三)转诊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分别负担10%、15%;转诊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分别负担20%、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分别负担30%、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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