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大放开!21病种用药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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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药大放开,再下“一城”!

 

  ▍21个病种放开了!

 

  昨日(8月2日),宁夏发布基药新政策,明确提出“《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用于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诊疗用药不计入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

 

  这也是在广东全面放开基药限制后,按病种全面放开的第一次。

 

  该文件尚未详细列出21个不计基药采购限制病种——目前,宁夏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共计28个,包括:

 

  高血压高血压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小儿脑性瘫痪(仅限居民医保)、儿童支气管哮喘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帕金森氏症、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

 

  ▍ 基药松绑

 

  基药或许正在调整更适合的出口。

 

  今年4月,国家药管平台曾发布通知公示宁夏不供货或不正常供货的药物目录,16个中标药品因价格、GMP证书到期等原因出现生产企业不供货或不正常供货情况,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保障,大部分是基药。

 

  价格的尴尬是无法回避的事实——11个中标价在2元以下,多为注射液,利润不高,全靠走量,医院对这些廉价药的使用缺乏动力,市场萎缩,没销量没利润的时候,企业也就缺乏生产和推广的热情。

 

  调整的步伐纷至沓来。

 

  不止宁夏,6月30日,广东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这也是全国范围内对基药制度彻底放开的第一次正式落地。

 

  7月20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指出,将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提高至30%。

 

  事实上,此前全国多地对基药已经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放宽。

 

  辽宁基层40%限制;江西允许使用30%至40%的非基本药物;重庆允许使用50%放非基药;湖北是20%,以及浙江、陕西等共计12个省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采取部分放开的态度。

 

  更早些时候,国家卫计委在提及基药比例放宽时曾公开表示,部分大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经过多年发展,服务功能和能力大大增强,临床用药需求增加,为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进一步满足基层用药需求,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本药品。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也分析指出,很多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使用的药物是非基药,而且要长期服用,因此在基层医疗机构往往买不到,患者还得定期去大医院买。基层也能使用非基药后,能解决这部分患者的买药之难,衔接大医院和基层用药,有利于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保障慢性疾病等诊疗活动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现将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沟通,维护更新本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为“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数据系统,确保《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及时报销,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基层群众用药需求。

 

  二、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学习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和及配备使用管理要求。

 

  三、《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同时《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中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用药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定额考核内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药品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的70%和80%。《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用于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诊疗用药,不计入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


(本文转自医药网     作者: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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