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发布,哪些变更需递交新上市许可申请
医药经济报
9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原液/原料药变更、制剂变更、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变更、适应症/适用人群范围/用法用量/说明书变更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指导说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
其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必要时,有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进行样本复核检验。而要注意的是,本指导原则暂时不涉及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
《指导原则》明确了变更的责任主体,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变更风险管理体系,任何涉及安全和有效性的重大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均需要获得批准方可实施。同时,生物制品变更评价的基础和成功的关键在于开展可比性研究。而具体研究工作要从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可比性验收标准、稳定性研究、桥接研究、关联变更、设计空间、上市后变更研究方案这七个方面开展。
按照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和风险划分,《指导原则》对变更做了分类,包括了微小变更、中度变更、重大变更。其中,某些重大变更,例如产品的氨基酸序列变更或其他化学修饰,剂型、给药途径和/或适应症变更等,或导致产品质量属性产生差异的变更,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或疗效,在此种情况下,需要递交新上市许可产品的临床和许可证申请。
■整理 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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