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文:国家中医药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其它一律不得认可!快看你的证书符合吗?
近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
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到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21 |
医生资格 |
医师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准入类 |
乡村医生 |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
50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
37 |
药物制剂人员 |
药物制剂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水平评价类 |
38 |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
中药炮制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水平评价类 |
61 |
保健服务人员 |
保健调理师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水平评价类 |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类别,具体实施机构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处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目录清单之外职业由行业组织管理,开展职业等级评价,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科学开展考试鉴定活动,提高人才评价能力水平,提升国家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做好职业资格与《中医药法》紧密衔接工作。在《中医药法》下合理设置职业准入、人才评价机制。
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批准的、在目录之外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督查发现、舆情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事件,核实一件、处理一件。开展考试鉴定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
四是优化职业资格服务。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舆情分析系统、质量投诉系统、证书查询系统等一系列服务平台。稳步推进中医药行业考试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管理,发挥好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来源:中医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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