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贿赂 江西从2015年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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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日报》报道,近日,江西省工商局、省卫计委、省食药监等部门局联合印发《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17年9月至12月在全省统一开展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采购、使用环节都将迎来大检查、大整治,甚至从2015年开始查起,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3方面的重点,分别涵盖了药品器械耗材采购、销售、诊疗使用以及耗材捆绑销售形式,厂家、流通商及其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医务工作都纳入了重点整治的范围。


以下列举的几个费用是重点监察的对象,虽然名目繁多,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


一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二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现金和实物的行为,以及以提供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规定明显有BUG,国内旅游不行,难道海外旅游、考察就行?)


三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假借给医疗机构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等行为。


其实,江西省上述指出的各项费用也并非新鲜事,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6年就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就有明确的商业贿赂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该暂行规定继续解释: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述费用在医药代表层面几乎不会以这样的名目给付,但会反映在财务账上。所以,商业流通领域反贿整治,应该是分为业务和财务两条线的监管,营销行为不合规,反映到财务账上也很难合规。药企目前认为两票制+反贿背景下的应对着眼点仅仅在财税上显然是不全面的,营销方式的转型升级才是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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