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环保部再表态:环评制度只会加强 环保风暴再升级,处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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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猪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环保风暴!


环评制度该退出历史舞台?环保部:制度只会加强

综合新牧网、中新网、环保部、四川日报、江西晨报网络等报道

 环评制度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对此,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在9月27日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环境保护部举行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9月27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崔书红司长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情况 ,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网络上有一种唱衰环评制度的声音,认为环评制度该淡化了,该退出历史舞台了,不知环保部对此有何看法?

崔书红表示,网上的这种声音是与事实不符的,而且是不正确的。 

“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崔书红说。 

崔书红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要求,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说审批事项多,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针对性不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

崔书红介绍目前环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放管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

养殖场环评制度真的有淡化了吗?

据新牧网了解,2015年4月9日,环保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从以上的文件可以看到,新的环保管理名录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取消了报告表分类,以年出栏生猪5000头为标准,划分为登记表和报告书两类,可以看出新的环评名录对审批手续进行了简化。

另外,今年8月,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那么,现实情况又是怎样呢?

环保拆迁进行时,各地环保整治力度还在不断加大

然而,随着2017年底最后期限的临近,各地环保整治力度不断加大。

据环保部消息,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累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4.9万个,面积63.6万平方公里,累计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21.3万个。山西、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西藏、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4个省(区)被指关闭搬迁工作进展缓慢。

据统计,广东目前已经拆除猪场49800个,减少生猪502万头。广东省养猪协会会长吴秋豪曾表示,广东未来还有1.15万个有待关闭,涉及生猪存栏多达133.7万头。

另外,据新牧网了解,山东、湖南、湖北、四川、上海等省份部分禁养区搬迁进度超90%。

而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意味着今后猪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环保整治!

生态环保要求日益严格,处罚力度加大

记者昨日从贯彻实施《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八章60条,在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条例》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或者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 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也在新条例中得到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条例还细化了追责内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8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