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销售/使用劣药,3家涉药单位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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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湖北省药监局对3家涉药单位涉及的4起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材进行查处。其中,鄂州市中心医院涉及2起。

  • 国家药监局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01号),涉及湖北省1家使用单位和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鄂州市中心医院购进使用的鹅不食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抽自鄂州市中心医院的鹅不食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杂质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ZC201608511)。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情形。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5.8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州)药当行罚〔2017〕A103号。  

二、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鹅不食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7月7日抽自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的鹅不食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益生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507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杂质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ZC201608510)。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情形。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共计33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食药监药当罚〔2017〕01-43001号。

  • 《总局关于60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7号)中,涉及湖北省2家使用单位。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鄂州市中心医院购进使用的浙贝母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抽自鄂州市中心医院的浙贝母(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5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浙贝母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YP20163677)。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鄂州市中心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浙贝母共购进了2kg,销售价为345.6元/kg,货值金额为691.2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69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1.2元,并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1313.3元,罚没款共计2004.5元,于2016年12月07日结案。案卷号为鄂州食药监药罚[2016]A152号。

二、咸宁市中医医院购进使用的浙贝母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6月22日抽自咸宁市中医医院的浙贝母(标示生产单位: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51003)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浙贝母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为YP20162646)。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咸宁市中医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劣药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浙贝母于2016年3月26日购进30kg,除抽样300g,其他全部使用完,使用价格270元/kg,使用金额为8019元,货值金额8100元。此外,该批次浙贝母的销售出库清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及业务员授权委托书并非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19元,并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12960元,罚没款共计20979元。另建议将涉案业务员移交公安部门,查清该批浙贝母来源。于2017年1月18日结案。案卷号为(鄂咸)食药监药罚[2017]y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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