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是“吊销”还是“撤销”?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
10月20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还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与《行政许可法》对待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分别设定了“吊销”和“撤销”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但《行政许可法》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新法、后法,同时也是针对行政许可的特别法。
因此,针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而不是“吊销”。同时,撤销的效力溯及以往,被撤销的《医师执业证书》自始无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者自始为非医师行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