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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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两票制”推进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关于过渡期
《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即进入过渡期,2018年4月12日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流通企业可向医疗机构销售10月13日之前购入的库存药品(以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但必须主动提供该药品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即“上一票”)复印件加以印证。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不应再购入和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
关于启动实施和票据查验
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启动实施“两票制”。12月31日起,其他各市启动实施“两票制”。委属管医疗机构按所在地要求执行。
自启动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出货发票(第二票)和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货、账三者一致的,可入库、使用;验明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可支付货款。
对票据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暂不支付货款,要求供货企业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整改后,再支付货款;确不能按规定整改的,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反馈相关信息,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对收到的票据应认真查验,妥善保管。
三
关于特殊情况界定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可视同为生产企业,与其在我省中标或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列入“第一票”清单,每种产品仅对应一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在其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购入相关药品,有票据往来的可不视为一票,但必须在省药采平台票据信息系统上传进货发票电子版或扫描件备查。视同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不再作为流通企业列入“第二票”清单销售其他企业(集团)生产的药品。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任意两个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其中,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绝对控股);母公司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均可视为控股。
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进口药品(含境外药品国内分包转或生产),产品相关证照未完成的、产品被收购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在“两票制”先行实行省份中有明文认定的,可参照处理。
四
关于允许“第三票”的情况
根据各市卫生计生委反馈的意见,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暂不需要实行“第三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确实需要增加“第三票”的情况,各市卫生计生委可在过渡期内提出申请,我委将结合实际做出调整。
特此通告。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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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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