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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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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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

为非法医疗机构则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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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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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若医师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为非法医疗机构则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即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关于医师在非法医疗机构执业卫生部有以下批复: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于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到非法(无证)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根据《卫政法发〔2005〕428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而对于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按照处罚法定原则,当然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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