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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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医疗机构未办理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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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问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答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此,人体器官移植作为特殊的诊疗许可项目,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别许可,医疗机构方可开展此类医疗活动,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若擅自开展了人体器官移植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