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哪些情况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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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医疗机构未办理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应该如何处罚?

Q
A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应该如何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此,人体器官移植作为特殊的诊疗许可项目,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别许可,医疗机构方可开展此类医疗活动,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不得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若擅自开展了人体器官移植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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