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标说标准之十二:包装饮用水你知道多少?

湖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


在外办事口渴时

都会想到买瓶水解解渴,

当你说:“老板!来瓶水”, 

你要的究竟是什么水?



又到了 “小标说标准”的时间啦!

今天,就为大家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


什么是包装饮用水?


在外面吃饭、逛街,随手可能就会买一瓶水来解解渴。但很多消费者却不知道自己饮用的是什么水?是纯净水、天然水、还是矿泉水?你知道瓶装水有哪些分类,国家如何进行标准管理的吗?本期的解读,就带您了解下“包装饮用水”的一些基本知识。


我国饮用水市场上有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饮用纯净水等包装饮用水,一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水源都是自然来源的,饮用纯净水和其他的包装饮用水水源可以是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自来水),也可以是自然来源的水源,工艺会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去除水中矿物质。



我们今天讲的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适用于除天然矿泉水以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这个标准中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原料要求、感官指标要求、理化指标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微生物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标签标示要求。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将包装饮用水定义为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GB19298-2014替代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和 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要求



在GB19298-2014对于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的原料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首先一类是以公共供水系统,也就是自来水作为生产用水源,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另外一类就是以非公共供水系统,主要是地表或地下水作为水源。这类自然来源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其中饮用纯净水的原料可以使用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也可以使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并且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去除水中矿物质和其他杂质的工艺。


而对于自然来源饮用水(如饮用天然水、饮用天然泉水等),是指使用非公共供水系统作为水源,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或紫外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





包装饮用水的感官指标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理化指标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污染物限量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微生物限量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示要求


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缺乏科学依据的内容。







在此小标也提醒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注意:“矿物质水”名称容易误导消费者该水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因此,在标准实施之日起,包装饮用水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


好了,

有关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标准

暂且科普到这里,

下期将为大家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

(GB8957-2016)

敬请赐候!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