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问题解答之二:慢性病部分
问题2.办理慢性病证有什么条件?
简单地说,参保居民要申请办理慢性病证,应该符合两个基本的条件:
一、符合病种范围
这里,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医学上的慢性病和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这两个概念,含义有很大的区别。
医学上对于慢性病没有很明确的定义,一般说来,只要病程进展慢、时间长、难治愈的疾病都可以理解为慢性病,病种可以包含上百种甚至几百种。
而医疗保险所说的慢性病待遇,范围非常明确,我市确定参保居民可以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病种只有22个,具体为: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血友病、癫痫、苯丙酮尿症。
二、病情达到标准
这两个病种在我市规定的慢性病种范围内,但还是有人反映没有通过鉴定,不能享受慢性病待遇。原因就是病情没有达到鉴定标准。
例如,李某某血压达到100-150毫米汞柱(正常高值为90-140毫米汞柱),但是由于没有心脏、大脑或肾脏方面的并发疾病,就达不到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标准,不能办理慢性病证。
再比如,刘某某血糖浓度为9.2毫摩尔/升(正常为3.9-6.1毫摩尔/升),但是没有合并感染,也没有心脏、肾脏、眼睛、神经等方面的并发疾病,所以也不能办理慢性病证。
问题3.申请办理慢性病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参保居民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符合慢性病种范围,病情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申请办理慢性病证。
申请时,如果有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的,可以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到本人所属的镇(街道)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如果没有住院病历,自己认为确实得了慢性病,也可以到镇(街道)服务大厅申请,但需要进行查体。
为了方便群众,农村居民可以就近到镇卫生院查体,镇卫生院检查不了的项目需要到县级医院,然后根据查体结果进行鉴定。
每年的3月和9月为我县慢性病证集中办理期。如果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可以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保卡附印件、近期一寸照片2张,随时到县人社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参保居民办理了门诊慢性病证后,经办机构会将有关慢性病信息以及申请办证时自己选择的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信息录入系统,参保人就可以正常享受慢性病待遇了。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是:一个年度内,以500元为起付线,500元以下的不报销,5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在就医取药时当场报销。
这里特别提醒两点:
一是参保人要在自己选择的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在村卫生室或者其他没有签约的医疗机构不能报销慢性病费用。
二是医药费用要用于治疗本人申请通过的慢性病种。比如,申请鉴定通过的慢性病种是高血压,而治疗腰腿疼的费用则不能报销。
如果病情严重,需要到市外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提前办理转诊手续,报销时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然后按照政策进行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个人私自外出就诊的,个人首先负担40%,其余部分费用按照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