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2017最终版
前 言
建立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定性文书,其有效地记载卫生行政执法的全过 程,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工具和书面载体。在打击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高度重视执法文书的管理,坚持与时俱 进。原卫生部在2012年9月颁布了新修订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每一次的修订完善,都给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有效推进了执法人员文书书写水平和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实用指南》(2017版)是在2012年 版文书的基础上编写的。本指南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37类执法文书书写模板,文书常见错误,卫生行政 和其他部门行政诉讼中文书瑕疵问题案例和卫生计生案例 常见案由等。本指南是一本实用性较强的工作手册,可用于基层卫生监督员实际执法工作中参考,也可以作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教材。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指南中37类执法文书书写模板的内容前后并没有因果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生搬硬套。执法文书书写质量如何,取决于卫生监督员对法律知识和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本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河北、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陕西、山东省济南市、北京市朝阳区和广东省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和专家们的大力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由于水平有限,难免有错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心
2017年8月
第一章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第一节 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在法律层面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 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法律文书一般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规范性法律文书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文书,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可分: 一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的,用于向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特定请求的法律文书,比如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公文性质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应用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这里的卫生行政主体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执行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卫生 行政执法文书。
二是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是在具体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这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范围很广,既包括行政处罚,又包括行政强制、司法移送和日常监督管理等。
三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四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法律效力,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反之,只具有法律意义,却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受国家法律规范强制性作用的指引;而听证申请书,送达回证等,则只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即提出或证明某种要求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分类
一、按用途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 运转的书面文件,如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结案报告等。 而外部文书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 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参与的文书,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按形式可分为填写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
填写式文书是事先就印制好的文书,只将空白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而成,主要形式就是填写,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案件移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文字叙述式文书,主要是以有叙有议为内容的文书,用于叙述某一事项的实体性问题。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等。
笔录式文书事先只印笔录头部,其余均为横线,使用时只记录问答内容,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强制文书等。
第三节 特点
一、制作程序合法。文书制作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种、时限、步骤、方法等要求来制作。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按照上述规定,就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等文书。
二、内容体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内容所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地体现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步骤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并具体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行政制裁的具体法律适用过程。因此,执法文书是形式,是外壳,法律规范才是内容,是内核。
三、执法文书形式规范化。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高度程式化的书面文件,其形式结构、内容要素都要有严格要求。
一是结构固定。每种执法文书的结构都分为首部、正文、 尾部等三个部分,对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要求。首部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种类名称、文书编号(或文号)、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正文主要包括案 件事实、理由和处理结果;尾部一般应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署名、盖章、文书制作的时间等。有的执法文书尽管在形式上没有严格地划分为以上三个部分,但其具体内容仍与上述三部分内容存在内在联系,如物品清单文书格式是以表格形式存在的,就很难区分首部、正文、尾部,因为整个文书都是一张简明的、内容固定的表格,但是每一部分所要填写的具体事项,虽有繁简,仍可归类于上述三个部分。
二是事项固定。不同种类的执法文书具体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固定不变,甚至有的事项的每一个要素数量不能任意增减,顺序不能随意颠倒。例如,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一栏,对自然人,一般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求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等事项。
三是用语固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交待救济权利,均书写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四、语言表达力求准确。执法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 必须严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它要求用词准确、精炼、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力求“法言法语”,不能用方言、土语、俚语和网络词语, 不用冷僻难懂词语,不得随意简化汉字,不得有错别字;选词造句要规范,句子结构完整,不得随意删减;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标点使用正确等等。
五、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执法文书一经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他文书代替,其执行就具有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如果要改变或撤销,只能由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擅自予以认定和变更或撤销它。目前,可以变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动改正行政行为。
第四节 作用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格式等要求来制作执法文书,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地得以体现。
一、执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把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是具体实施法律。执法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例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就是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得以体现。
二、执法文书是办案活动的记录和凭证。执法人员在办理各种具体案件中,每一个步骤或环节都要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如实地记录办案活动。可以这样认为,执法文书是执法活动的点点滴滴,不可缺少。例如适用一般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决定处罚到决定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它既是对本阶段执法活动的忠实纪录,又是进行下一步执法活动的文字依据和前提条件。
三、执法文书是考察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的重要尺度。执法文书可以反映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优劣,而办案质量又是执法人员理论水平的真实反映。办案质量如何,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直接反映。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等方面。执法文书的质量问题绝不仅是一个语言文字的问题,而是反映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
四、执法文书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活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比任何法学课本或普法读物都要大,而其制作的执法文书就是这种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它具体生 动,使人印象深刻。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 书等法律文书应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行政处罚决定揭露违法事实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其他管理相对人也起到了遵守纪守法的教育作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执法文书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是反映与卫生执法活动关系的一面镜子,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等。执法文书应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同时,执法文书所确立的典型案例,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判例法的作用。
第二章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态度严谨。执法文书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案件的重要工具,制作执法文书必须持严肃认真的态度。
二、实事求是。在执法文书中案件事实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三、遵从法律。制作执法文书必须符合程序法规定,按照程序法要求的时限、步骤、方式、方法和规定的内容制作。 执法文书中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定,准确引用法律条文。
四、讲求效率。法律法规对执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执行、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有明确时限规定。这也是执法机关制作执法文书的时限要求。
五、文书规范化。执法文书从文书的纸张、格式、事项、内容、文字表达、签名等都必须遵循统一严格的规范。
第二节 基本要求
一、格式统一。2012年,原卫生部制定了37类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文书时,必须按要求填写。
二、文书内容准确。在制作执法文书中,案件涉及到的事实比较复杂,书写时要严格把握。
一是书写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这就需要我们调查取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收集证据的工作做的越及时,就越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也比较确实、充分。若贻误时机,证据已发生破坏或毁灭,不能或至少不能准确证明案件的事实性。必须到发案地和其它有关场所深入细致调查。对每一案件必须做好物证的取证和笔录的调查。笔录要做到环环相扣,时间、人物、地点等一个也不能少。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执法文书的中心思想去选择书写内容。案件的事实材料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不能一一罗列,应该有所取舍。取舍的标准是足以说明和论证执法文书的中心思想。
三是所书写的内容必须能说明问题的性质,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具体的事实材料,对那些尚未查证属实只有口供和笼统抽象的事实材料,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一般不能使用。
三、叙事清楚。一要写清事实要素,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情节、危害后果、证据等。二要写清关键情节,即决定或影响案件定性的情节。三要写清主要证据,特别是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四、说理充分。执法文书中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两个组成部分。对事实的认定要以证据支撑。分析理由要有针对性。适用法律要准确,法律规定是执法文书中阐明理由和做出处理决定的准绳,在说明部分必须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引证法律条文力求明确具体。若法律条文分款分项,则应有针对性地引用某条某款某项,以达到表意完整、阐述有力的目的。一般先引法律规定,再引法规规定,最后引规章规定;先引定性规定,再引处罚性规定。执法文书要前后一致,首尾照应。
五、文字简洁。执法文书说明性文字比较多,如现场笔录,对检查过程和检查内容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处理决定的说明等。但应力求文字简洁。
第三节 语言规范
执法文书是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做出的给予行政制裁或查明某项事情的书 面文件,对其语言文字要求比较高,应做到准确确切,语义单一; 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语言规律;语句既要完整规范,又要转折自然,文义连续;语言庄重、言简意赅;章法多样、逻辑严密。
一、语言准确。一是语义要单一,排除任何易生歧义的语言文字。在执法文书中,绝对排除“大概”、“也许”、“可 能”之类的词语。二是专业术语要确切,力戒生造。三是称谓要恰当。四是执法文书里的数量词要确切,避免含混不清。在执法文书中,切忌出现“若干”、“左右”、“余”等词语,对数字的个、十、百、千、万甚至小数点后的数都要写确切;对量词要使用普通话中通用的量词,且前后要一致。
二、句式规范。执法文书中的语言属于规范化的书面语言,语句要力求完整,凡涉及到当事人称谓的词语,避免使用省略句式,以免混淆。三、修辞妥帖,言简意赅。执法文书的语言应该是文意切实,事理明确,语言简要,叙事清楚。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只是用直接平实的语言予以陈述,不需要作全盘修饰形容。
四、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的法律文书是没有说服力的。文书写作的逻辑性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同时也要注意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要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
第十八节 现场笔录
一、概念和作用
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记录。是客观情况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 的一种证据形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制作现场笔录”,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 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笔录客观地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是卫生监督中重要的证据类文书,是对卫生计生 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始证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现场笔录”,也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勘验笔录”类型证据相对应。
现场笔录主要以文字的形式固定现场状况(情形),与现场拍照、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物证等”相互补充,互相印证,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目前,随着移动办公逐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往往在现场使用电脑录入检查发现的情况包括反映现场情况的相应照片等,并使用便携打印机现场打印制 作,现场笔录的内容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字,还可能包括相 关照片等。
二、制作要求
1、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注:序号的写法,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公布相应的规定,但比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卫 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DB22/T469—2009)的相关要 求,序号指“流水顺序号”。)
2、页码。记录完毕后,在“第页”处中间按顺序逐页填写当前页页码,在“共页”处中间逐页填写总页码数。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4、检查机关:填写进行现场检查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注:如果是上下两级机关联合检查,先填写上级名称,再填写下级机关名称,同时在正文首段列明。)
5、检查时间:填写到达现场后开始检查至结束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特殊情况下,如果检查时间跨越自然日进行的,起止 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日几时几分。
6、检查地点: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即填写检查现场的地址(如门牌号码)加上具体的检查位置范围。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X门诊部内(甚至列明外科、内科、妇科等科室)。
7、记录内容。是现场笔录的重点和核心,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情况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在现场执法行 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各种现场照片(录像)、提取的物证(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等也应记录。书写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 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注意一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时一要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的法定依据;二是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即告知“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明确告知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21点规定“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在书写检查内容之前,应书写执法人员履行告知等情况记录。
(1)书写现场笔录内容的一般原则。
现场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的过程,就是 调查取证的过程。书写时一般应遵循如下几点原则:
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和描述(含现场照片、录像、提取的书证物证等),其他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法官)能够通过此记录还原执法时现场情形。因此制作笔录时必须如实记录,不能作任何分析推断。即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所观察到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才符合“客观 性原则”。因此要求:执法人员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录;执法人员分析判断的不能记录;管理相对人(现场相关人员)所说的不能记录;群众投诉举报的不能记录。
相关性原则。所记录的内容(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等)应与执法内容(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相关,与执法内容无关的不应记录。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执法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是执法程序合法:现场检查时, 应依法进行,如有两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已经领取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相关类别的卫生监督员证件)同时进行,出示执法证件(一般情况下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可)并告知检查的法律依据,在被检查的单位相关人员(法定代表、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已经获得相应授权的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经被检查人(当事人)核对真实无误后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二是手段合法:即检查(含拍照、录像)应在被检查人陪同下公开进行,并现场制作。
(2)书写现场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记录顺序。记录顺序可以与检查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也可以在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内容进行归纳整 理,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加以记录。在检 查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和提取的物证(书证)也应同时加以记录。
记录的重点是发现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要抓住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作详细的记录,不能如流水帐般全盘记录。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一般指: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所列举的事实(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了危害后果的事实。记录时只对现场状况和违法事实(行为)作记录,不作结论或更不作如何处罚等。
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现场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述记录。如:在医疗消毒监督检查内镜清洗消毒情况时,不能书写成“清洗消毒不合格或不规范”。记录中对违法事实行为的描述必须具体,主要从地点(部位)、内容、数量、状况等方面考虑。以检查内镜清洗消毒为例,应该描述清楚是哪一种“内镜”(如腹腔 镜、关节镜),在使用哪一种消毒试剂(消毒方法)及消毒灭菌操作中具体的消毒操作步骤等;又如在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中检查旅业的“顾客公共用品”等时,不能书写成 “卫生一般”、“卫生不合格”或“很脏”等,以“顾客 公共用品很脏”为例,应该描述清楚什么物品(是茶具、公用拖鞋等),“脏”是什么?(是痰迹?血迹?毛发?)。
④书写规范、用途正确。书写要规范,应使用“法言法语”即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内的规范用语,不使用“俗称、简称”,如应书写成:现场检查时,XXXX 门诊部内科、外科等正常开诊,负责人XXXX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标示为“外科”的科室内,胸牌标示为“欧某某”的“医生”正在为一患者开展外科清创手术,欧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其“用途正确”是指:只能描述现场状况或情形,不能移作他用,如不能当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使用。
⑤要记录现场提取的书证(物证)、拍摄的照片等。笔录要记录所提取的书证(物证)、拍照的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识(标记)等。使现场记录与现场提取的书证(物证)、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补充,构成证据链。
⑥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或样品采样,都应在现场笔录中记载。8、当事人签名。现场笔录完成后如果页面尚有空白,应注明“以下空白”,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须填写相应页码。当场交由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 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和签署日期。当事人拒不签名的,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现场笔录有多页,每页都要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签名、签日期
9、卫生监督员签名。即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应有两名(或以上)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督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签名、签日期。如果现场笔录有多页,每页都要签名、签日期。
三、注意事项
1、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不能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现场笔录,而应分别制作。
2、现场笔录因内容较多而首页不够书写时,应使用“续页”,注明“××现场笔录”续页,而不能用其他纸 张(其他种类文书)代替。同时应有当事人及监督员的签名和日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日期。
3、陪同检查人员和签名人员应为同一人,且应为“有权”人员即具有相应职权或获得授权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取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
4、暗访情况(含拍照、录像)不应记录在《现场笔录》上,但可以通过询问等方式转换成其它种类证据。
5、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建议预判当事人有可能不签字(不配合)的,充分利用现代化取证工具(录像、录音)辅助取证,这也是“全程执法记录”的趋势。
第十九节 询问笔录
一、概念和作用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 记录。属于证据类文书,《行政处罚法》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知情)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核实(印证)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三是在案件调查中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询问笔录》是一类重要的证据文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经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另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说明了“询问笔录” 证据的效力。
二、制作要求
1、页码。记录完毕后,在“第页”处中间按顺序逐页填写当前页页码,在“共页”处中间逐页填写总页码数。
2、被询问人。填写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证件名称(通常指身份 证)、证件号码等。
3、询问机关。填写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名称。
4、询问时间。写明起止时间,即写明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至几时几分。如果询问过程跨越自然日的,起止时 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日几时几分。
5、询问地点。填写进行询问时所处的具体地点位置,如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某医院综合楼6楼医务科。(注意地点与地址的区别)。
6、询问前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在进行询问前要严格执行“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和“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告知,即告知制度,应明确告知行政机关进行询问的法律依 据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21点规定“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在书写询问内容之前,应书写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询问依据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的记 录。同时,要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关系。
7、询问的内容,指调查人员提问及当事人、证人或知情人陈述的记录。询问内容是询问笔录的主体,记录的询问内容是否全面、客观、真实,直接关系询问调查活动的效果,也关系到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有效性。询问内容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希望通过询问了解的情况提问和被询问人相应的问答,以及执法人员虽然没有提问但被询问人了解的自我陈述等内容。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后果、因果关系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毕,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在对被询问人员进行询问前,应熟悉案情并清楚应该提问了解的问题及欲了解的关键节点,稳妥的做 法是根据调查目的,列出提问的提纲等。
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记录。首先记录执法人员已经履行 “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外,还应列明被询问人的法律义务和不如实问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记录执法人员提问和被询问人的相应回答。提问应简单、明确和使用“法言法语”。被询问人的回答陈述是询问笔录的核心,应重 点记录。记录措辞应符合被询问人回答的原意(如情况允许可记录原话),不得随意删减或以执法人员自己的意思记录。记录采用一问一答的对话形式。提问与被询问人的回答(陈述)应分段记录,并在段首标明“问”与“答”。8、被询问人阅后签名。记录制作完毕后,如果页面尚留有空白,应当在记录末尾注明“以下空白”字样,并当场交由被询问人审阅或者向其宣读。然后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被询问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签名及签日期。被询问人拒不签名的, 应当注明情况。如果笔录有多页,每页都要签署。
9、卫生监督员签名。必须由进行询问的卫生监督员签名、签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在进行询问时应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被询问人有两人或多人时应分开询问并制作相应笔录即一 位被询问人对应一份询问笔录;询问时不能诱供或逼供。
2、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建议预判当事人有可能不签字(不配合)的,充分利用现代化取证工具(录 像、录音)辅助取证,这也是“全程执法记录”的趋势。
3、询问笔录因内容较多而首页不够书写时,应使用“续页”,注明“××询问笔录”续页,而不能用其他纸 张(其他种类文书)代替。同时应有被询问人及监督员的签名和日期,不能仅有被询问人的签名和日期。
4、询问事项应当围绕拟认定的违法事实展开,避免出现流水帐,为询问而询问;避免出现自我否定,前后矛盾;避免出现交叉询问,信息错误等。
5、一般情况下,询问笔录不作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唯一 证据,通常与其它证据如现场笔录等互相印证补充,作为 证据链条中的一环使用。
第三十六节 续页
一、概念和作用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续页的作用在于记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内容,保证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性。
二、制作要求
1、写明所接执法文书名称。
2、右上角写明“第X页共X页”。
3、写所接文书内容
4、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三、注意事项
续页应由当事人应核对无误后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签日期。相应的执法人员也需要签名签日期,并在姓名下方附签相应的执法证件号码(与《现场笔录》等文书首页一致)。
第五节 卫生监督意见书
一、概念和作用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二、制作要求
1、编号:年份+序号。
2、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3、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 方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4、当事人签名:由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5、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盖章):注明具体卫生计生 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对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才能予 以处罚或给予较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意见书需明确注明改正期限及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的意见后,必须跟踪核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当事人逾期不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则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2、对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写上违法的条款和处罚的条款。
3、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有合理性。
4、不能当作法定义务告知书、通知书等。
5、一般不能单独使用,要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同 时使用。
第二十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一、概念和作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类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3、保存方式一般为“就地保存”或“指定地点保存”。
4、保存期限。应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登记保存之日起的7日内。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登记保存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2016年2月7日。
5、保存地点。应填写实际保存的详细地点。注意不要将保存地点写成保存地址,保存地点比保存地址更具体,能体现保存地址内的具体方位。
6、保存证据清单。按清单的项目详细填写,填写的内 容要准确清楚。
7、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收到决定书时,应该核实保存 的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决定书上签名、签署日期。
8、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应当写明作出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时间,一般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然后,一式二联都要加盖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印章
三、注意事项
1、证据保存登记前必须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 见。
2、保存方式不能写为“封存”,避免产生歧义,让当事人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
3、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必须逐项填写,不能留下空白;如果还有空行,则需要填写“以下空白”。
4、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中的章,必须是“本章”,也即是XX卫生计生局(委)的公章,不能是《XX市卫生监督专用章》或其他公章。
第二十一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概念和作用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它是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相对应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它主要是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是否需要继 续作为证据保存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作出登记保存决定书的日期及登记保存 决定书的文号均必须与先行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致。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3、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填写要简明,准确。可以参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1)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2)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3)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前款第(2)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由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 品作为物证。”
4、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时,应该核实保存的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签署日期。
5、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应当写明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时间,一般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然后,一式二联都要加盖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印章。
三、注意事项
1、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 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2、如果需要对保存物品予以没收,应当另行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依法处理,决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3、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书时,应该核实保存的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处理决定书上签名和签署日期。建议由当事人在处理决定书上注明“所归还物品与原物品一 致”并签名和签署日期。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必须在法定日期内,应是卫生 计生行政机关作出保存决定的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中的章,必须是“本章”,也即是XX卫生计生局(委)的公章,不能是《XX市卫生监督专用章》或其他公章。
第十五节 案件受理记录
一、概念和作用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 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是内部工作文书,不对外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是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四个方面,按实际来源书写,如:在卫生 监督管理中发现。(《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 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案发单位(人)。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区分发案的是 单位还是个人,具体书写要求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填写。即: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 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 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 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3、受理时间。是指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社会举报的或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 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时间。
4、案情摘要。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如:群众举报游医非法行医的,应尽可能详细询问和记录该游医行医地 点、工作时间、行医的具体情形(牙医?内科?妇科?有无静脉输液?有无开展人流术?等),发现游医开始行医的时间、收费情况,有无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等。如果是电话举报或当面举报的,应围绕此类关键问题询问和做好记录。如果是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应按 要求做好案情摘要并附“原件”或“举报材料”。
5、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应对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如果案情记录比较确切,可批示“同意受理,并制作立案报告”等字样。如果案情记录还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则可批示“同意受理,尚需要进一步调 查核实,由某某处(科、股)核实”等字样。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批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负责人作出批示意见后应签名签日期。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有关主管处(科、股)室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机关的负责人(可依内部职责权限分工而定)。由于案件受理后并不一定都立案处理,有些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案件受理记 录一般送有关的主管处(科、股)室负责人审批即可。三、注意事项
不管所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实、违法后果如何,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都应当制作案件记录。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立案及如何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如何处罚等转下一个程序处理。
第十六节 立案报告
一、概念和作用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制作完成后,标志着案件进入立案调查阶 段。《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 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 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二款规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即立案报告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除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一般在受理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然后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控制等;当然情况紧急时虽然未履行受理、立案等手续但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也可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控制等,而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因此,立案报告是重要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一,标志着执法开始进入处罚程序。
二、制作要求
1、当事人。根据掌握的材料,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填写,即: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 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 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件来源、受理时间。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即与《受理记录》的“案件来源”写法一致;受理时间与受理记录中“负责人”签批的时间一致。
3、案情摘要。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 容。与受理记录中的案情摘要一致。
案情摘要是立案报告的主体内容,直接决定是否批准立案。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
4、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在案情摘要书写完毕后,要指出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具体到条款项目,并提 出处理建议,同时签名和签署日期。
5、负责人审批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和明确立案的日期,同时签名和签署日期。特别地在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时应注意承办人员是否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同时,承办人员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即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和相应类别的卫生监督员证件,否则不能承办相关案件。
三、注意事项
立案报告属于内部工作文书,与受理记录一样,一般不对外。用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受理并需要立案调查的所有案件,但以下情况例外: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当场处罚的,一般不需要制作立案报 告,但当场处罚后,按《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备案;在卫生监督检查中,“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现场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而不拘泥于是否已经制作立案报告。
对于不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不予立案;发现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公安机关(一般是同级的公安机关,在移送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七节 案件移送书
一、概念和作用
案件移送书。是经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审核,认为已经受理或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 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时)时使用,包括:(一)将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如将受理的有关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给广告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二)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的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
二、制作要求
1、文号。编号(编码)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受移送单位名称。填写接收部门的全称。
3、受理时间。应与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中的“受理时间”一致。
4、案由。指查处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注意两点:一是违法当事人,二是案件内容(具体违法行为)。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5、移送法定依据。由于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的原因,有三种情况需要移送案件,故移送的法定依据也不相同。一是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违法案 件移送有关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依据,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二是职能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违法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的依 据,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如将已经受理的违反广告法的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相 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广告法》第六条等;三是涉嫌犯罪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的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如非医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法定依据可写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等。
6、移送的材料目录。移送材料应列出目录清单,与案件移送书一并送受移送机关。
7、包括制作文书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及公章、制作文书的时间。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加盖公章和签署制 作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案件移送书是对外使用的使用的文书,对象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受移 送的有关部门(包括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其它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将此文书作为受理、立案的依据,受移送的机关在接受移送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案 件移送的机关。
如果接受移送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认为该移送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的规定,则不能再次自行移送和制作案件移送书,而应报请共同上 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涉嫌犯罪移送时,有某些省份或地方另外制定了相应的专用移送文书格式,建议采用当地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移送书进行移送。
第二十二节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概念和作用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 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 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 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领导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二、制作要求
1、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3、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卫生监督所。由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为方便管理,承办机构可具体写明承办案件 的执行机构名称甚至明确到科室。
4、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5、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6、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 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7、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8、承办人签名及注明日期。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9、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姓名和日期。负责人意见应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 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 见。
三、注意事项
1、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外,案件承办人员 都必须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合法机构,则从调查 取证开始至结案文书均使用统一的名称(依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是非法即是“无 证”机构,则从此处开始的文书当事人必须是写个人(“无证”机构设置者),不能继续写成单位名称。
3、负责人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节 合议记录
一、概念和作用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 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反映了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集体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反映了合议参加人员对案件的态度和意见。合议记录是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复查案件的依据。 它属于内部工作文书,不对外使用。
二、正文
1、页码。记录完毕。第页处应逐页填写页码,共页处应填写总页数。
2、案由。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填写,案由 不等于最终认定的结论。
3、合议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要逐一列出的姓名。
4、合议时间。应填写合议的起止时间。
5、合议地点。填写进行合议的具体地点。
6、合议意见
(1)违法事实。要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实施什么违法行为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多次进 行的。应将每次的违法实施表述出来。
(2)相关证据。列举与每一违法事实相关并经查证属 实的证据,但不能写未经查实的。并写明证据的具体内 容,不可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代替。
(3)处罚依据。写明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应 写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
(4)合议建议。应写明具体的处理意见,即是否给予 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是否要从轻、减轻处罚等 建议。
7、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将合议记录交合议主持人 和合议参加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合议主持人、参 加人和记录人员分别在每页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1、案由必须与此前文书案由保持一致。
2、应写主持人的姓名,要逐一列出参加合议人员的姓 名不能用职务代替姓名。
3、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和合议建议应该是多 数人的意见,即合议结论。对合议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 如实记录。
4、对合议人员的意见应按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合议人员对案件事实、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领导在合议中发表的意见应当具体记录。其他人员的发言与前发言意见相同的,只记结论性观点,与前发言 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记录。
5、合议记录必须记录每个参加合议人员的意见,即是 把总的意见分拆开来作为各人意见,然后再总结成大家同 意给予XXXX的行政处罚。
6、参加合议人员加上主持人,总人数一般为单数;主 持人和记录人员也是合议人员之一;合议人员签名必须是 参加合议人员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不能代签。
7、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进行。
第六节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一、概念和作用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
二、制作要求
1、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 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由: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3、申请审批事项:在需要申请审批的项目前□内打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 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4、处理意见: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审核人提出 审核意见,再提交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审批事项不能同时申请多个事项,要按办案程 序的时间先后申请。
2、《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节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概念和作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重要作用;其一,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该法律文书,是实 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除外)时履行必经法定程序的重要证据记载;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二、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该法律文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 用。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 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 质+〔年份〕+序号”。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 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 的法律及条款。
5、拟作出性质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即根据哪些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 卫生行政处罚。
6、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根据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何种处罚,处罚的具体内 容。
7、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限和地点。
8、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 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 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9、有关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填写案件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10、由当事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11、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及签署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的被处罚主体,必须与《案件调 查终结报告》的当事人名称一致。
2、“可在 XXXX年 XX月XX日前到XX 路 XX 号{卫生计生局(委)或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中的“XXXX年 XX月XX日”前,是指当事人收到此文书之日起3日内(法律对陈述申辩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当事人要求提出听证时间)。
3、当事人意见记录一栏一定不能遗漏,如果是放弃陈 述和申辩,或者放弃听证,一定要当事人在此写清楚:本 人(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
4、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中的章,必须是“本章”,也即是XX卫生计生局(委)的公章,不能是《XX市卫生监督专用章》或其他公章。
第二十五节 陈述和申辩笔录
一、概念和作用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一方面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视并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履行了法定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听取并记录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及对其实施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制作要求
1、页码。记录完毕。第页处应逐页填写页码,共页处应填写总页数。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3、案由。写明讨论时原认定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情况。案由不等于最终认定的结论,但必须与此前文书案由 保持一致。
4、陈述申辩人。如果当事人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的,写明其姓名,还应注明其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如果是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的,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内容。
5、承办机关。填写承办该案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 称。
6、承办人。填写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的姓名。
7、陈述和申辩地点。填写陈述和申辩的具体地点。
8、陈述和申辩时间。写明陈述申辩的具体起止时间。
9、陈述和申辩内容:
(1)告知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也享 有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对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2)承办人员提问。记录承办人员了解当事人对案件 事实、有关证据和理由看法的提问。记录要中心突出。
(3)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应该如实全面 的记录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情 节。处罚轻重等进行陈述辩解的全部内容。
10、陈述申辩人签名。由陈述申辩人对记录进行复核,然后在逐页尾端签名,在记录处签署“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注明日期。11、卫生执法人员签名及签署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 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及经其本人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承办机关必须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
3、承办人员告知事项、承办人员提问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应当分别列段,切忌连接记录。记录采用问答式,问和答都应当围绕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和有关 违法行为或处罚轻重的陈述辩解两方面进行记录。
4、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 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要记录清楚当事 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5、笔录中补充或修改处应由陈述申辩人按手印确认。
6、承办人应该不属于需要回避的执法人员,制作笔录 必须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7、当事人有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可在笔录中注明, 附在后面。
8、《陈述和申辩笔录》除了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的记录外,还适用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记录。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二十六节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一、概念和作用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一方面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视并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履行了法定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复核陈述申辩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体现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要求
1、页码。记录完毕。第页处应逐页填写页码,共页处应填写总页数。
2、陈述申辩人。如果当事人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的,写明其姓名,还应注明其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如果是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的,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内容。受委托的陈述 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3、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指的是陈述申辩人提出 的理由和证据,可以摘要,可以照抄陈述和申辩内容。
4、调查复核情况:是执法人员针对陈述申辩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把调查过程及复核结果呈现。
5、复核人意见:执法人员针对陈述申辩人提出的理由 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后,得出最后结论并签署姓名和日 期。
6、承办机构意见:根据复核结果,作出不改变或者改 变原合议结果的意见并由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7、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意见。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领导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由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注意事项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除了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的复核外,还适用于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复核。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二十七节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一、概念和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 人提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 的书面通知。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能否准时并按规定参加听证会实现自己听证、质证、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保障听证会顺利进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文号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 的规定编写。
2、当事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其姓名、性别、住 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其单位全称。
3、听证时间。应具体写明年、月、日、时、分。
4、听证地点。包括举行听证会场所的地址和具体处 所。
5、听证方式。明确注明是公开听证或不公开听证的方 式,如是不公开听证,则应注明原因。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6、听证组成人员姓名。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填入相应的空格内。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事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 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告知不按时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
8、有关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9、当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10、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及签署日期。
三、注意事项
1、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 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 式等。
2、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 定,听证应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 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机构不能组织听证。
3、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必须是在本行政处罚听证通知 书送达七日以后。即听证时间是当事人签收此文书七日后。
4、听证方式如果不公开,应注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一般是公开听证。
5、听证组成人员包括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一般是3人,不能是案件承办人。联系人可以是听证员和书记员。
6、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中的章,必须是“本章”,也即是XX卫生计生局的公章,不能是《XX市卫生监督专用章》或其他公章。
第二十八节 听证笔录
一、概念和作用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听证笔录》必须充分的、客观的记录了听证会的全过程,及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全部内容,因此听证笔录在充分反映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及保护当事人听证权利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制作要求
1、页码。记录完毕。第页处应逐页填写页码,共页处应填写总页数。
2、当事人。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规定编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 容,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填写相应的字号。
3、委托代理人。除当事人本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听证会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如果当事人不参加听证会,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内容。
4、案件承办人。即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批准,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两名以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
5、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6、听证方式。要写明公开听证或不公开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其他案件都应当 组织公开听证。
7、听证地点。应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址和处所。
8、听证时间。应写明听证会起止的具体时间。
9、案由。填写案件承办人所认定的案由,构成应为 “当事人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案。”
10、记录。如实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及内容。包括记录:
(1)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及向当事人交代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2)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应在笔录上记录。
(3)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详细记录申请回避的事项和理由。如果申请主持人回避 的理由成立,应延期举行听证,并记录在听证笔录上。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5)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此项内容可以简明扼要的进行记录,案件承办人如果有书面发言材料 的可以将其附在笔录后面。
(6)当事人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的陈述和辩解,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 对所提主张的情况举证;此时应重点记录提出的不同意 见、主张、出示的新证据等内容。当事人有书面发言材料 的,应当将其附在笔录后面。
(7)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的辩论;应就与本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有关的重点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8)主持人就案件尚不清楚的部分向双方提出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所作的回答。
(9)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最后陈述。
(10)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应重点记录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理由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情节的看法 和主张。
(1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10、参加听证人员签名和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合法机构,则从调查取证开始至结案文书均使用统一的名称(依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是非法即是“无 证”机构,则当事人必须是写个人(“无证”机构的设置 者),不能继续写成单位。
2、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及经其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3、案件承办人必须与《立案报告》及《现场笔录》承办人相同。
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 点以及听证时间的日期必须与《听证通知书》相同。
5、案由必须与此前文书案由保持一致。
6、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不能代签。参加听证人员必须与听证通知书相同。
第二十九节 听证意见书
一、概念和作用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理由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听证意见书的作用在于体现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公正性。
二、制作要求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听证意见书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陈述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依据、听证人员提出的听证意见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三、注意事项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并签署日期。
第三十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概念和作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结 论和总结,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对被处罚主体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非经一定的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被处罚人。填写时要注意被处罚人的“资格”,如法人、公民、其他组织等,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
这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是指已经领取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单位”,以该类证件上登记的名称填写,如果该名称与《卫生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以该类证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另外,对于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填写该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名称;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填写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名称。
(2)被处罚人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身份证号。
(3)被处罚人是个人(公民)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
3、地址。填写当事人的详细地址。
4、书写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查明的“违法行为”。一是对 单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使用“陈述式”,按违法 行为的发生经过,记载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后果等;二是对多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用归纳法将多个违法事实归纳并分条列举清楚。
5、书写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查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应将在监督检查和调查时所取得、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如:现场笔录、采样记录(含检验报告)、询 问笔录(含当事人、相关知情人)、影音材料(照片、影像、录音)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一一列举。
6、法律依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违反的条款项目名称,引用的法律名称及条款项目名称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即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中所设立的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则。第二部分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目名称,引用的法律名称及条款项目名称必须是当事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相关条款设立的义务或规则后的处罚条款。
7、给予处罚内容部分。书写经合议(听证)后决定予 以的处罚。应按一定顺序排列,如“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8、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及期限。对于罚款(和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填写接收缴交罚没钱款的详细银行名称。
9、被处罚人的救济权利、途径及期限。填写被处罚人认为此次行政处罚不当而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具体机关、法院的名称。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填写作出该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和本级政府名称;对于行政诉讼法院,一般填写作出该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名称。应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已经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和诉讼的管辖法院进行改革,应依当地具体情况填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目前卫生计生法律并未对此作特别规定,一般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即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做出决定的日期。按实际填写。
三、注意事项
1、处罚决定书要写明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要 素。引用的法律条款要准确,要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对应,能够确定违法事实中陈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对于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体现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内容。即,应单独对每一个违法行为列出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并依据哪一条款进行处罚。
3、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按《立法法》规定先引用上位法,并注意体现法律的竞合。
4、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填写全称和具体到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写“责令改正”等非行政处罚种类。
6、书写违法行为(事实)时应使用叙述性语言。
7、对于处罚医疗机构的,如该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虽领取营业执照,但该营业执照下设多个医疗机构的,建议将“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号码”更改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第三十一节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概念和作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最主要的书面证明材 料,且由于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制作要求
1、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 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2、被处罚人。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3、查明违法事实的时间及违法事实。填写查明违法事 实的时间,查明的违法事实的表达形式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据、作出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5、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6、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当场行政处罚做出前要告知 被处罚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7、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及被处罚人的 救济权利。
8、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9、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做出决定日期。
10、当事人签收。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可以不制作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收即可。
三、注意事项
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7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备案。
2、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的案件,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节 送达回执
一、概念和作用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相对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表示卫生行政机关所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已经交付相对人,意味着该文书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回执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一种重要文书,也是进行复议、诉讼时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制作要求
1、送达机关及盖章。必须写明送达机关的全称。
2、受送达人。应与所送达文书的当事人相一致。
3、送达文件名称和文号。
4、送达方式和地点。
5、送达人签名和送达时间。送达人是承办人员签名。
三、注意事项
1、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2、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 程。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节 催告书
一、概念和作用
催告书,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必经的法定程序。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被处罚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写明被处罚对象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是公民的,建议写明被处罚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地址。
3、写明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履行期限和方式,逾期未履行的后果;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和方式。
4、应有当事人签名和日期、行政机关盖章和日期。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节 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概念和作用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作用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经履行“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在卫生行政机关无其他任何方法要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时,通过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其履行的文书。它是卫 生行政机关保证行政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 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名称。
3、申请内容及法律依据。应写明案由、行政决定的名 称、文号或编号、送达日期及当事人未履行的情况。
4、当事人基本情况。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编写。
5、申请执行内容。如罚款多少,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6、附件。包括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执行人。包括申请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
8、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及盖 章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应先履行“催告”程序。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可参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3) 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3、决定加处罚款的,应写明到期时间,催交情况等,加处罚款时间可包括申请执行之日在内。
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与法院沟通,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节 结案报告
一、概念和作用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 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的制作是整个案件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重要标志,意味着可以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二、制作要求
1、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 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由。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相同。
3、立案日期。与立案报告相同。
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5、处罚内容。
6、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7、执行日期。指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8、执行的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的情况,如 完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应注明理由。
9、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写明不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定。
10、承办人签名和日期。承办人即立案报告上领导批示办理此案的人员。
11、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署。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1、对于执行方式,除了自觉履行外,还有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强制执行等。如当事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可在收到法院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后,亦可 结案。执行结果要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 需注明尚未履行的内容及原因。
2、案件结案,也意味着对案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完毕。是否执行到位需要执法人员在某段时间内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回访。
3、制作结案报告后,要将有关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印章,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节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一、概念和作用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改进工作,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在于促进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消除隐患,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整个卫生行政系统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二、制作要求
1、文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被检查(稽查)单位和稽查时间。
3、检查(稽查)记录及建议。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被检查(稽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
5、检查(稽查)人员签名。
6、行政机关盖章、日期。
三、注意事项
原卫生部2005年6月印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该规范规定卫生稽查的执行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有些卫生监督机构自行制定了《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与《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的作用与签发单位的异同。
第十三节 公告
一、概念和作用
公告,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 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公之于众或需要公 众配合时即可使用,如《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 为”时,须在其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二、制作要求
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 时,也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张贴在多个醒目的位置。
1、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时间。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时间,填写包括日期 和开始检查的时点。如:2017年1月11日10时。
3、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检查。指对当事人开展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检查。如:对位于XX市X区XXXX路X号一楼,外墙上标牌标示为“XX市东方门诊部”进行检查。
4、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事实。指经检查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实。如:该“XX市东方门诊部”未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雇用非医师廖某某、张某某开展诊疗活动。
5、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义务条款。指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或行为违反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义 务条款。如: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针对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或行为依法所采取 的行政处理。如:决定依法对该单位“XX 市东方门诊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7、制作文书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及公章、制作文书的时间。
三、注意事项
打击“无证行医”时,在现场检查完毕后能够确认其 为“无证行医”的,应当场制作《公告》并张贴在无证行医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张贴公告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十四节 封条
一、概念和作用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 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 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 书。
二、制作要求
1、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封条在使用时应填写封存的期限、封存的日期以及加盖封存机关的印章。在与《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配合使用时可加签被采样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3、封条上签署的封存期限应与配套的文书上书写的封存期限一致。
三、注意事项
1、《封条》不能单独使用,需要配合其它文书使用,如:一是配合《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使用,对需要被控制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存;二是配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使用,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封存;三是配合《查封、扣押决定书》使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场所设施等进行封存。四是查封日期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须在到期解封.
2、封条的控制场所或封存物品时应张贴在醒目位置,一张封条不足以达到控制或封存的效果时应使用多张同样的封条。如控制场所时应使用封条封住该场所所有的门、窗等进入该场所的通道;封存有包装的物品时应封住包装开口处,若该包装有破损的,同时封住包装破损处;封存其它物品时,依同样道理即可;只张贴在应该封存的场所、物品或设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