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政策解读】补办独生子女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变化?假消息!!!

商河卫生计生

     

        近日,一条关于“独生子女证”办理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据查证,此消息为假消息提醒广大群众勿信、勿传。



        这个假消息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是独生子女证停办问题:《独生子女证自国家停止“一孩政策”起即开始停办。

       一个是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题。符合政策的奖励扶助应该是每人每年960元,而非9600元。






独生子女养老政策按人员身份分为四类:


1、机关事业单位(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发放);

2、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30%);

3、农村(每年960元/年)

4、城镇其他居民(每年960元/年)








农村奖扶是这么规定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政策链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信息来源:局计划生育管理科

编辑整理:局调研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