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执业药师挂证!2018年,所有挂证将倾塌……

39医药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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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黑龙江药监局发布《省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以下简称“挂证”)行为专项工作,集中治理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所谓“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


《通知》明确,本次集中治理工作,将对受理的举报和线索进行全面摸排,对“挂证”的执业药师,由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规企业要进行严格检查,采取收回或者撤销GSP认证证书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要依法处理。


此次,集中治理时间为自6月10日至7月6日。省局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各市(地)局负责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



事实上,近两年,严打执业药师挂证的趋势已经愈发明显。2017年4月,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2017年年底,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公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曝光65位“挂证”人员,并要求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外公示。


随后,安徽、江西、福建、江苏、辽宁,陕西、河北、山西等8省也相继曝光执业药师“挂证”情况。


可见,从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撤销药品经营企业GSP,到曝光个人信息、直接吊销个人执业药师执照,打击挂证手段再升级。


在39医药君看来,目前,对执业药师挂证的打击,已经上升到新高度。以往可能地方监管力度不严,才出现挂证这些潜规则屡禁不止。随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执业药师挂证已经成为一片禁地。2018年,所有挂证也有倾塌的可能。小伙伴们,当心了!


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职业资格改革组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以下简称“挂证”)行为专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曝光处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形成强大威慑,有效遏制“挂证”行为,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治理内容


集中治理我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


三、治理时间及事权划分


集中治理时间为自6月10日至7月6日。省局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各市(地)局负责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收集线索


1. 面向社会公开“挂证”行为的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省局举报投诉电话:0451-12331-4、0451-51712331


省局受理举报、投诉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9号


2. 对受理的举报和线索,通过网络、电话、函询、实地调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掌握执业药师的执业情况。


3.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监管,将多次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倒逼企业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未经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超过期限,未再办理注册的执业药师,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


(二)依法处理


1. 对“挂证”的执业药师,由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规企业要进行严格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要求,采取收回或者撤销GSP认证证书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要依法处理。


3. 对社保或医保未在注册企业参保以及尚未参保的执业药师,经核实确能在企业在岗履职的人员要区别对待,既要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又要保护当事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曝光


在局网站公开曝光违规企业和执业药师“挂证”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集中治理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整治工作,并于6月10日前,通过各市地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收集线索,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保工作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举报问题和线索要逐一核实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核实确认“挂证”行为的当事人、经营企业,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使“持证”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实现由“不敢挂、不能挂”向“不愿挂”的转变。


(三)强化治理宣传。要加强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将工作进展和重要举措向社会公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治理“挂证”行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报送工作总结。各市(地)局要于7月6日前,对集中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局药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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