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文!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将更严格,药师成第一责任人

县域卫生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记者 | 钱丹丹(整理)

来源 | 中国县域卫生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规范》强调,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同时,《规范》还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规范》对于处方的审核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合法性审核,处方开具人是否具备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是否具有处方权,对管控类药品是否具有处方权;


二是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条目是否规范。

 

三是适宜性审核,处方药品剂型、用法用量、药物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

 

根据《规范》,特别提醒医生开处方时需要格外注意这几点:

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另外,《规范》还明确了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据了解,该《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该规范执行处方审核,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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