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卫监君这儿必有重罚!
首次发现医废未分类
2018年6月13日,衢江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衢江区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一个医疗废物周转箱未加盖,箱内发现有使用后的输液皮管、输液瓶以及未分离的针头若干。
▲卫生监督员现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查处。
复查再次发现未分类
近日,衢江区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在复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对未对诊所医疗废物周转箱中的输液皮管、未分离的针头等医疗废物密闭保存和分类的违法事进行整改后,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行政处罚
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中“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裁量标准,当事人属“违法程度较轻,逾期不改正”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13000元。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一类特殊危险废物,在《危险垃圾名录》中将其列为1号危险垃圾。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实行有效的集中处置,强化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极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加强对医疗垃圾规范化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在保护环境、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来源:衢江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