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个体诊所的执业限制有哪些?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个体诊所的执业限制有哪些?
个体诊所的执业限制有哪些?
个体诊所的执业限制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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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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