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三甲医院院长曝光!院长曾说:做不做由你,不做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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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贿者被判刑的案件曝光,一位医疗器械从业者为取得所销售产品进医院的方便,行贿医院院长。个种过程曲折复杂。

 

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当下,以下这起案件给所有踩过“红线”的从业者一个警醒,即便所谓的“好处费”被对方索要的成分居多,但主动“送出”的金额超过一定金额,便触动刑法大网,等待行贿者和受贿者的都是“铁窗泪”。

 

在看整个案件之前,不妨先了解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小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广西钦州某三甲医院院长周某)好处费人民币71.6万元,其中主动给予人民币20万元,被索要人民币51.6万元,小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小A的刑事责任成立。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小A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禁止小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医疗设备销售工作。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2014年间,被告人小A因追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某三甲医院的货款而与时任该医院院长的周某结识。


2016年初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小A通过挂靠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上述三甲医院供应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同时,小A在任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向该三甲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等业务活动中,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主动送给周某及被周某索要好处费共71.6万元(人民币,下同)。


具体如下:


第一种款项:转钱到医院院长周某指定的章某账户(章某是周某的好友,帮周某开车或交生活中的水电费)


1、2016年间,被告人小A通过挂靠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钦州市某三甲医院供应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当年5月19日,小A为感谢周某对其业务的关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了好处费5万元到周某指定的章某银行账户上;2017年1月至8月间,周某每月向小A索要好处费2000元共1.6万元,均转到章某账户。

 

第二种款项:当面送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小A为感谢周某对其供应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业务的关照,在钦州市周某的自建房处送给周某好处费5万元;并在2017年2月的一天在钦州市某茶庄送给周某一张存有10万元好处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第三种款项:医院院长直接索要


2017年3月间,被告人小A任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该三甲医院的外科手术显微镜,手术头架及牵拉系统招投标,周某为此向小A索要好处费50万元。2017年6月2日,小A为感谢周某在招投标中给予的帮忙而按照周某的要求分两次每次转25万元共50万元到周某指定的周某2账户上。

 

小A最终于2017年10月被逮捕。

 

在一审答辩中,小A及其代理律师辩称,上述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公司行使职权,公司领导是知情的,小A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行贿罪,应为单位行贿罪;同时,小A转给章某的5万元是分给章某的分红,1.6万元是雇佣章某的工资;且小A借有周某的钱,其转到周某2账户的钱中有30万元是还给周某的借款。小A涉案金额应为35万元,而不是指控的71.6万元。


不过,周某以及一些证人的证词否定了上述辩称。


先来看看该三甲医院院长周某的证词。


周某的证词显示,小A原在南宁Z医疗公司工作,后任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2014年的时候,小A受南宁Z医疗公司的委托来自己所在的钦州某三甲医院催收欠款时,他们由此认识。2016年底,周某介绍小A到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


2016年初,小A对周某说想要其关照做一些药品或耗材业务,并说会按照行规比例给其好处费。后来经过周某关照,小A在该三甲医院做了大输液(葡萄糖等)药品,当时小A是挂靠广西Y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


2017年2、3月份左右,小A在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想做该三甲医院的一项医疗设备的业务。后来在周某关照下,小A不但在该三甲医院继续做药品业务,5月份还做有二百多万的某品牌的医疗设备业务。


2017年5月份,周某因为其家农村要建新房子和其的女儿要出国读书,便问小A索要50万好处费,小A为了感谢一直以来的关照也同意。即上述分两次转账的50万费用。


2017年间,小A曾对周某说想借30万元做药品。而周某此前放有30万元在老乡吴某2那里,便就叫小A去吴某2那里借,并借到了30万元打了一张30万元欠条,交由周某保管。


周某称,这30万云小A还没有还。上述好处费都不是还借款,否则自己会将借条给回小A。好处归好处,借款归借款。

 

具体怎么关照,另证实,小A在2016年做大输液和2017年药品前,周某都事前交代医院药剂科黄主任和小A联系对接;小A|做设备生意时,周某直接交代医院的设备科阳科长把按照小A提供的产品参数拿去招标,并将低价信息告诉小A,使得小A所在的公司就顺利中标。


而且,在输液和药品结款上,周某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照小A,不与为难,让小A顺利取得货款结算。


根据吴某2的证言,上述30万借款确有发生。吴某2在证言中称周某平时放有一些钱在其处用于放高利贷,其会给周某相应的利息。


可以看到,以上证言已经将小A所辩解的“还钱”一说推翻了。而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证言也推翻了小A所称的“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一说。


根据证人吴某1的证言,广西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Y医药公司的子公司,小A在2016年起挂靠在Y公司做业务员跑有钦州市上述三甲医院的业务。


2017年3月,吴某1将小A挖到X公司做总经理来跑业务,小A在2017年6月做了一些上述三甲医院的医疗器械业务。公司只是给小A业务经费提成,具体的业务往来都是小A与相关领导、业主接触,其间的经济问题是小A个人的行为,其与公司其他领导均不知情。


同时,X公司的出纳人员证实,2017年5月底,小A预支了一笔28万元,申请的理由是“费用”,具体是什么费用并没有讲清楚,至今该款项没有归还。

 

作为当事人的小A,在证言中讲出了更多细节。


对于同医院院长的认识并得到其关照,小A予以承认。


小A没有到广西X公司工作之前所做的药品业务是其挂靠在广西Y公司做的,投入和利润都是自己的,其只是交一定的管理费及税费给广西Y公司,因此送给周某的钱是其自己的。


2016年初,小A刚做上述三甲医院的葡萄糖注射液,周某提出要求让其与章某合作,章某不出钱,利润三七分,年中时,小A按约定转了5万元到章某的账户后告诉了周某,周某叫小A以后直接把钱给他,并提出了利润五五分成,小A很生气,不想给周某这么多,但周某说做不做由你,不做可以滚蛋。


小A担心以后会失去该三甲医院的业务,只好答应,按照五五分成,但周某从来不出资。


同时,小A对法院认定的行贿金额不予否认。


2016年底,周某推荐小A到广西X公司工作。2017年3月间,小A任广西X公司总经理,参与周某所在的三甲医院的外科手术显微镜,手术头架及牵拉系统招投标。


小A销售的设备是是公司的自营业务,员工做成业务,公司都会给一定的提成,小A做成一单公司会给10%-20%的提成。


当周某索要50万元好处费是,小A想设备中标合同的金额有270多万元,按自己做成的药品和器械的提成,自己应给周某的好处费也有50万元左右。所以,小A就先从广西X公司预支应得的提成28万元并凑够50万元,然后分两笔转到周某指定的周某2账户。

 

法院认定,被告人小A所行贿的金额中有51.6万元是被索贿的,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小A可以从轻处罚。便有了开头的判决结果。而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论处。

 

赛柏蓝器械认为,行贿受贿,一直是行业顽疾,破坏医院采购医疗器械产品的良性循环秩序,不利于行业长久发展。无论行贿还是受贿,利益都是一时的,一旦东窗事发,再面对铁窗忏悔,为时已晚。


注:本文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被告小A及相关医疗器械公司均为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