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甘政发〔2018〕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经2018年10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54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9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4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4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6项,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20项,调整实施机关事项4项;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共6项,其中,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5项,变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名称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社会主体办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马上办简化办”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4项)
2.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二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4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项)
序号 |
项目 |
实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取消审核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我省开发盐资源和开办制盐企业的实际情况,继续按照食盐定点企业规范要求对国营高台盐化公司、甘肃真空盐厂进行管理和监督。2.盐资源作为一般的矿产资源、工业盐作为一般的工业产品,盐资源的开发和开办制盐企业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取消认定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3.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
3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3.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4.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 |
4 |
地方种畜禽场的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取消审批后,省农业农村厅督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2.加强对地方种畜禽场的监管,对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3.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种畜禽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4.通过双随机检查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
5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省商务厅 |
取消审批后,省商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6 |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升级改造省级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相关功能。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7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核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核准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已取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相关企业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新设立和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8 |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 |
省自然资源厅 |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由国家负责审批并公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转报材料,在转报材料的过程中,加强材料内容合法性、齐全性审核;不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认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不合法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依法查处。 |
9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个人、社会组织特别是重点对象开展检查调研,多渠道了解档案出卖、转让动态,及时发现并加强珍贵档案收集保护,引导档案所有者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依规进行档案出卖、转让活动。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 |
取消审批内容 |
实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已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相关企业继续加强事后监管;对新设立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相关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
2 |
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审批 |
馆藏文物借用审批 |
省文物局 |
取消馆藏文物借用审批后,省文物局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借馆藏一级文物的备案情况、点交程序、出入库凭证、出借文物建账建档及文物归还等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确保文物及时、安全归还。 |
(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合并后 |
实施 |
备注 |
1 |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调整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批”的子项。 |
2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以及无线电频率使用审批 |
原项目名称为“无线电台(站)设置、频率指配、项目变更审批”;“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实施机关为“市(州)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 |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4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四)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
项目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
下放审批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制定监管措施,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在市(州)办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督促各市(州)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工作管理方案;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管理,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是否遵循“考核规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与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合并,项目名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2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州)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
下放审批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制定监管措施,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事项在市(州)办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督促各市(州)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工作管理方案;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管理,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是否遵循“考核规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
3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省宗教事务局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下放审批后,省宗教事务局将继续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加强对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大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
4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下放审批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继续加强对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五)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 |
下放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已完成规划环评包含的油田产建区块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
省生态环境厅 |
油田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下放审批后,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庆阳、平凉、酒泉 |
(六)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省公安厅 |
|
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
3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省宗教事务局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市州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4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市(州)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省宗教事务局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市、县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5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市(州)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七)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事项后,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
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审核” |
(八)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目录(20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的核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2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
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
4 |
国外引进植物(农作物)种子(苗)检疫审批 |
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
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
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7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8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2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申请举办涉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3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4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5 |
港澳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申请举办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16 |
气瓶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8 |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 |
涉外调查活动审批 |
省统计局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20 |
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九)调整实施机关事项目录(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项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3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原省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原项目名称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税管理范围除外)”,计入中央在甘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中 。 |
4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原市(州)以上地方税务部门 |
市(州)以上税务部门 |
计入中央在甘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中 。 |
(十)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取消审批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督促市(州)人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完善并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5.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6.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附件2
省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
(一)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
省农业农村厅 |
取消审批后,省农业农村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防止有害外来生物入侵,严格控制我省珍稀动物资源外流。2.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进出口行为,处罚结果上报农业农村部,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2 |
企业境外投资审核 |
省商务厅 |
取消审核后,省商务厅积极配合商务部做好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 |
3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备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公示,加强监管。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升级改造省级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相关功能。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市、酒泉市、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取消备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升级改造省级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完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相关功能。积极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
5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公告。 |
(二)变更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测绘成果副本、目录汇交 |
测绘成果汇交 |
省自然资源厅 |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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