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同一个医师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甚至多个个体诊所的法定代表人?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同一个医师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甚至多个

个体诊所的法定代表人?




同一个医师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甚至多个个体诊所的法定代表人?


一是个体诊所不是法人,没有法定代表人;二是个体诊所是对个体执业医师申办者的个人资质授予,申办者必须以自己申办的个体诊所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该个体诊所,因此当然也不能再去申办其它个体诊所。


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法规中关于个体诊所的设置规定非常明确,必须是执业医师为个人行医而申办,目的就是自己行医,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诊所负责人也必须是申办者(执业医师)。同时诊所应当是其主要执业机构(必须是注册,不能是备案)。


但个人可设置法人公司,再通过公司设置多个诊所(不是个体诊所)。


但公司必须为这些诊所配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任负责人,不能自己去担任多个诊所负责人(这些诊所也不是法人,不能有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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