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打击欺诈骗保 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保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确保老百姓的“救命钱”用到实处,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敬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我市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哪些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物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不法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8.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
1.串换药品、以药换物、以药换药等行为;
2.用社会保障卡刷生活用品、化妆品等行为;
3.协助参保人员刷社会保障卡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三)参保单位、个人
1.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2.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行为;
3.利用虚假票据进行医保报销的行为。
二、欺诈骗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1〕536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三、监督举报奖励
为确保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取得实效,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按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2039495
市中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2178110
东兴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2252756
隆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3910616
资中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5610300
威远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0832-8100202
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 0832-2226163
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 0832-610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