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招采平台“现身”,医药格局或3年内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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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2月28日印发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在业内流出,对4+7试点城市涉及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7个城市所在的辽宁、福建、广东、四川、陕西省医保局做出规范医保支付配套措施要求:


1.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2.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从文件表达来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已经成为“4+7带量采购”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利用医保支付价杠杆,倒逼采购目录药品降价,成为接下来药品招采的重要特征。


从市场表现来看,无论仿制药还是(过期)原研药都出现价格断崖式下降。2018年12月6日,4+7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正式公布后,25个药品平均降价幅度在52%。其中,正大天晴的恩替卡韦分散片最大降幅超90%,成为业界焦点。此后,在梯度降价、全国联动等政策作用下,大量标的药品纷纷击穿“地板价”。



针对价格和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缓冲期”——试点地区可按“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1.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获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2.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不过,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从各试点城市的前期政策要点来看,与国家版配套文件“相对”一致,表明“4+7带量采购”的基本导向以及预期影响已经基本明确,可以预见,带量采购政策将在国内医药市场形成连锁效应,甚至重塑医药流通格局,各涉药单位理应深入研判、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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