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法律法规中只有处罚依据但无违反条款的 该如何书写违反条款?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稽查篇——

法律法规中只有处罚依据

但无违反条款的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该如何书写违反条款?


法律法规中只有处罚依据,但无违反条款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该如何书写违反条款?

1.对于法律法规中只有处罚条款,但无违反条款的情况:该类条款属义务与责任融合条款,违反依据和处罚依据可以引用同一条款。2、对于法律法规中只有违反条款,无处罚依据的情况:属于单纯禁止性条款,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应该通过某些途径告知其遵守相关法律的义务,如向当事人下达指令性《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任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任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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