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缘何被复议撤销

《齐鲁药事》 张宗利[1]
摘要:
案例:2001年6月29日,陈某与刘某等四人,经Q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合伙成立了一家常见疑难病研究所。其业务范围是研究治疗肿瘤病药方“消瘤酊”、治疗牛皮癣病药方“一体灵”、治疗糖尿病药方“新研康”以及治疗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等病药方。同年12月19日,陈某因故离开研究所。2002年3月5日,接群众举报,Q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对涉嫌制假的艾某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室内存放中药材粉碎机、药碾子等设备、未标明批准文号的银屑1号、银屑2号、白补丸、甲亢丸、九转回还丹、新研糖胶囊、金贵丸、养胃舒、感冒丸、喉症丸、P53止痛药、抗过敏药、治疗心脑血管病药、治疗气管炎病药共14个品种的自制药品、记录艾某诊治病人情况的医院门诊日志一本和银屑病治疗承诺卡数张。经调查,现场查获的药品是由陈某提供药方,艾某自2001年6月~10月陆续配制的。在听证会上,陈某提出药品是供研究所研究用的;艾某承认药品是研究所的,药品是陈某存放在她家的。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2月20日期间,艾某将银屑1号、银屑2号、银屑水、药膏、养胃舒、三黄丸等自制药品出售给九名患者。研究所称,陈某于2001年11月16日口头提出退出研究所,11月20日刘某等三人解除陈某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职务。
行政处罚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复议 , 自制药品 , 研究所 , 银屑病 , 血小板减少 , 心脑血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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