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注意:这样的职业打假者要警惕!
其实在行业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不时出现,从业者对其的评价也一般持正面态度,个中缘由,是因为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能起到监督市场、减少假药劣药流通机会、防治不规范经营药店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出现。但为何这次打假事件,部分零售药店会如此气愤?这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动又有什么新的变化?
真实案例
清远一市民以12300元的价格在一家大药房购买了280袋红枣后,以红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药房退一赔十。日前,清远城区法院审结了这宗消费者维权“打假”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法院查明,消费者刘某某于今年1月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以1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80袋“若×红枣”和“新×红枣”,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此后,刘某某以红枣外包装均没有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抗辩主张其出售的红枣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在质量上没有问题。整箱红枣的外包装有生产日期和合格证,是应刘某某的要求进行分装,不存在刘某某所称的预包装情形。
法院审理后查明,清远市清城区某大药房的销售出库单和合格证显示:新疆红枣(若×)230000克,产地河北,有效期至2017年1月,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红枣(新×)50000克,产地河北,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2日。
此外,从刘某某提交的交易视频录像中可清晰看到涉案红枣取出前均存放于已明确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日期、质量等级等的大包装纸箱内。刘某某购买红枣后,商家按重量对红枣进行了分袋包装,小包装红枣塑料袋外观未粘贴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
法院注意到,刘某某从药房处所购买的红枣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完全超出了一般的消费需求,而且在购买过程中还进行有针对性的视频录像,这也有别于一般的普通消费者。
法院最终认定大药房销售的并非预包装食品,并认为商家已提供证据证实所售红枣从正常渠道进货,有合格证明,整箱红枣的外包装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而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因食用红枣受到了损害,也不能证明药房所销售的红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内容来源于广州日报 )
注意了
综合多位药店从业者的介绍
违法分子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最为常见,即无理搅三分者。要么闹事者就根本不是在这家店买的商品,要么就是其口中的损害发生在交易之前,鉴于药店要开门做生意,所以多数商家都会选择有理也赔偿,迅速息事宁人;
第二种则比较恶劣,有一个曾在多地作案的团伙,他们专挑药店的贵重药,在拿药和结账之间的空档掉包,不仅把贵重药收入囊中,还对掉包之后的假劣药进行投诉,其行为根本不是打假,而是行窃加栽赃。后来,稍具规模的连锁药店都建立了“贵重商品管理制度”,这样的事件也就越来越少了。
职业打假人有着显著的特征:
第一,一次购买的数量较大,比如说几十盒;
第二,不会带回去服用,一般简单沟通几句后,就会直接告到药监局或法院。
药店注意了:产品资质不齐全,或者药店自身宣传中出现夸大疗效等行为,正是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区域 。
那么,药店该如何应对违法闹事分子,保护自身权益呢,避免类似事件?
首先,药店应加强制度管理,例如上述的贵重商品管理制度,再例如增强交易小票的防伪性能、升级监控设备等措施。
原则有三方面
一是通过各种手段盯紧商品,增加“打假人”作案难度;
二是尽量为日后的纠纷保留有力的证据,以免被钻空子;
三是不能一味忍让,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的,应该主动寻求帮助。对于恶意闹事扰乱经营的,可以作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