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中医药立法的意义
1、最核心的因素:法律地位上升。
我国广义的法律体系,简单讲分为四个级别。
最高级别的是宪法,众法之母,统御其他所有法律法规,其制修订权在全国人大;
其次是狭义的法律,就是我们常说的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执业医师法,以及刚刚通过的《中医药法》等,它们都叫“法”,是平辈的兄弟,它们的制修订权也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再次是行政法规,通常会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比如现在还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最后一级是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分别是由地方各级人大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如果是地方法规,通常会冠有地方的名字,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如果是部门规章,通常叫做“办法”,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等。
既然给法律法规分了级,当然就有待遇上的区别: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并且中医药的立法成功,身份由“行政法规”级提高到了“法律”级,话语权由执法机关(政府)提升到立法机关(人大),这可是质的提高,地位绝对上升。
2、《中医药法》更全面、更严谨。
不需要对比《中医药法》和《中医药条例》的内容,只需要从立法程序上看,就知道《中医药法》会比《中医药条例》更严谨。最近网上都在感慨的消息之一就是《中医药法》的难产,30多年前就有人大代表提议立法,2008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1年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草案,2015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6年12月审议通过,中间历经了多轮修改,参与起草、修改的部门多达20多个,又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不可不谓慎之又慎。而《中医药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并发布的,虽然也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虽然也会经过审议,但整个过程必然会相对简单一些。立法严谨带来的结果就是,更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个历史阶段的现实,使得《中医药法》更权威、更稳定、更有可执行性。
3、《中医药法》更有执行力。
一方面,作为狭义的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的,执行力自不必多说。另一方面,现行的《中医药条例》,由于地位比较低,如果出现与上位法(如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矛盾之处,就会被废掉;如果出现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矛盾之处,还要征求国务院的处理意见,多麻烦。而《中医药法》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它的上位法只有《宪法》,且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不应存在矛盾之处;同时由于制法的严谨,《中医药法》也几乎不可能出现与其他同位法之间的矛盾,相反还会细化或纠正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中医药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从实际执行起来,《中医药法》也要比《中医药条例》更好用一些。
4、《中医药法》提升中医药的社会地位和国际地位。
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是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本文最后列举了部分行业性法律,你们感受一下,增加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多么符合我们的身份啊!另外,虽然法律的效力具有本国地域性限制,但法律的地位却具有国际通用性,做为传承几千年的中医药学,如果在自己国家都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和约束,出门后怎么跟人家吹牛呢?所以说,中医药立法无论对内对外,地位都是极配的。
5、《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政管理的尚方宝剑。
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上没给授权的事情,政府是不能做的。现在好了,《中医药法》赋予了中医药管理部门“法定”的身份、“法定”的职责、“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今后各级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介绍中可以明确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法设立”……,再起草各项规章制度时也可以写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管理部门执法时可以拍着胸脯说“我执的是中医药法,别跟我拿那些行政法规来说事儿”,是不是既简单又有力啊?
(理解浅显,不当之处,欢迎指正——本文作者)
附:部分行业性法律及执行机关
部门 |
执行法律 |
部门 |
执行法律 |
卫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国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交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环保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食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邮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保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发改委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住建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总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各级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