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详解,你符合吗

和谐温县美好计生


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起,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那么,你到底符合这些条件吗?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户籍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2、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指原属于本省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已迁往省外,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615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615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2、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是指夫妻目前只有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二是指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3、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4、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5、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6、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7、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三、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

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11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31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11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11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四、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

1、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对在省内按照当地规定已经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由当地负责做好政策衔接。

2、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五、关于奖励扶助申请人

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六、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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