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城镇其他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须知
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行“二选一”发放方式:
2016年1月22日(含2016年1月22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其他居民,即可依据《关于发放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也可按照《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户籍在市北区的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社会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下列四种情况除外:
1、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享受退休工资加发5%的人员;
2、2012年8月1日后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2013年3月31日前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2013年3月31日后户籍迁入到市北区的人员;
4、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户籍不在青岛市内三区的人员。
1、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地址页、索引页及个人单页);
2、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份);
3、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历次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1、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对象为除机关、事业组织职工和企业职工之外的城镇其他居民,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市北区;
(2)2016年1月22日后(含2016年1月22日当日)年满60周岁(2016年1月22日前年满60周岁的不在发放范围内);
(3)持有效《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以下人员不在发放范围内:
(1)已经领取或按照有关政策应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年老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2)户籍自市内其它区市迁入市北区的,迁入当年由原户籍地负责落实。
3、在奖励扶助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奖励对象及家属有义务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或社区居委会: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籍地迁出市北区的,迁出当年由迁出地负责落实,次年开始按照迁入地政策由迁入地负责发放;
(3)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1、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地址页、索引页及个人单页);
2、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份,为统一办理银行卡使用。);
3、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注意事项
1、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籍迁入市北区的城镇其他居民,按照承诺可自愿选择“二选一”的奖励方式,经本人承诺自愿选择一种奖励方式并落实发放到位后,不得再次更改为另一种奖励方式。
2、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市北区的城镇其他居民,原户籍地实行“二选一”发放政策、本人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必须回原户籍地领取;原户籍地实行“二选一”发放政策、本人选择按月领取奖励扶助的,以及原户籍地仅实行按月发放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均根据《关于发放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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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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