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达沃思】发改委查处了行政干预下的药品配送垄断,会不会查处更明显违反法理的“药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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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一个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公告:深圳市卫计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1.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将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的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导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2.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限定深圳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采购;变相限定药企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破坏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3.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规定。


针对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深圳方面反应迅速,深圳市卫计委提出了3项纠正措施:一是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采购平台(全药网或省采购平台);二是药企可以自主选择配送企业;三是药企自主选择采购平台供货。


事件发展到这里,此前对深圳卫计委的做法“义愤填膺”的企业人士肯定会给发改委点一个大大的赞!然而,在点赞之余,人们又该开始思考另外一个问题:发改委对深圳卫计委的查处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还是对医药行业反垄断系列行动中的一个?接下来,发改委会不会在医药产业链的其他环节开展反垄断,比如“药房托管”?产生这种想法的理由也很简单而顺理成章:在整个医药产业链中,“药房托管”是一个非常受争议、法律依据最不充分的一种行为。


“药房托管”违反法理,制造垄断


顾名思义,“药房托管”应是医疗机构把本应自己履行的药房管理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按照托管法律关系的常规理解,受托企业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药房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向其支付与其投入劳动相当的管理服务费。然而,目前流行的“药房托管”,却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托管”关系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据达达君了解,目前“药房托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托管企业为医院独家配送药物,每年向医院交纳托管费或药品盈利分成,医院支付给托管企业药品流通费用,企业也能从进入医院药品中获得差价;另一种模式是托管企业只赚取独家为医院配送药品的流通费用,承担药房人员和药品管理的成本。可见,这两种模式均不属于以委托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模式的核心都是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以固定收费、利益分成或成本负担等收益形式出租给受托商业企业经营。从受托企业合同利益的属性看,目前所谓的“药房托管”,其实是公立医疗机构为规避某种政策规定或经营风险,并谋求经济利益,将药品采购权寻租给受托企业承包经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踩红线”,甚至违规行为。


“药房托管”实际上是医院在利用自己在产业链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制造垄断。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公告,深圳市卫计委的集采方案“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违反了《反垄断法》。与此类似,在医院托管中,医院“只允许一家企业提供药品采购服务”,也应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卫计委将全市的药品集采服务交给一个企业;后者是一家医院将全医院的药品集采服务交给一家企业。两者只是主体权限和范围的区别。他们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是相似,甚至相同的。


发改委会查处“药房托管”吗?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会查处“药房托管”吗?达达君认为,短期应该不会。为什么?国家发改委查处深圳的公告中有一句非常官方又十分意味深长的话:“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意味深长”体现在哪?“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也就是说,民不告则官不究!像深圳药品集采这种事情,如果不是“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我发改委才懒得管!


这样事情就很明确了,发改委对深圳卫计委的反垄断查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也就是说,国家发改委应该并没有进一步查处到“药房托管”的计划。但是,任何事情就怕“如果”:如果“药房托管”的做法在行业引起很大反响,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那情况就会发生逆转。此时,发改委查处“药房托管”的概率就会大增!这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达达君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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