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醉驾本来就不必然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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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量刑意见(二))就醉酒驾驶明确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一些人将此解读为“对醉驾的高压打击将有所放松”。

法院对醉驾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均没有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受访法官一致认为,量刑意见(二)有关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内容,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醉酒驾驶入刑松动了? NO!


醉驾入刑松绑?你想多了。受访法官告诉记者,实际上,醉驾本来就不必然入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捷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案,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张捷说:“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不能仅仅以醉驾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需要与其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做一定程度的综合、实质判断,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醉酒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说,量刑意见(二)合理合法。我国刑法第13条、第37条已经明确,所有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醉驾当然也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张华说,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都没有规定醉驾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否则就和刑法相抵触了。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同看来,在刑法已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有所规定的情况下,量刑意见(二)作了重审,这是对司法实践者的一种提示、要求和强调,目的是使审判人员在审理醉驾案件时,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使定罪、处罚更加科学、合理,即醉驾行为不必然一律予以定罪、一律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量刑意见(二)中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单独针对醉驾作出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崔光同说,这只能说明量刑意见(二)遵循了刑法要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刑罚松动醉驾可不入刑”并无必然联系。

既然如此,为何一些法院多年来未有因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而对醉驾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出现呢?

张华解释道,一方面,刑事案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本来就比较少;另一方面,醉驾本身是轻微犯罪,如果真的存在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情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样就不会进入审判环节。

张华说:“不是以前醉驾不能免除刑罚,出了量刑意见(二)就可以免除了,更不是法律出现松动,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了。”


司机可以放松警惕了? NO!


量刑意见(二)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让广大司机“松了口气”。法官们提醒说,近年来,司法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醉驾案件保持高位运转,占据刑事案件较大比重。司法机关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松江法院每年办理醉驾案件400余件,占该院刑事案件总量的20%左右;朝阳法院每年办理醉驾案件两三百件,占该院刑事案件总量的10%左右。两家法院多年来醉驾案件数量一直比较平稳。

崔光同说,朝阳法院对醉驾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从整个北京看来,醉驾判处缓刑的比较少。北京属于大都市,车流量非常大,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更大,需要更为严厉的打击。

姑苏法院2014年受理危险驾驶案149件150人,2015年93件93人,2016年94件94人,2017年截至5月39件40人。案件量自2015年起下降明显且渐趋稳定。张捷认为,这说明醉驾入刑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预防犯罪的作用。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姑苏法院适用缓刑的比例约为40%。

张捷告诉记者,姑苏法院自2012年建院以来,每年都有对醉驾不判处实刑的案例。法院根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种类、道路种类、行驶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虑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宣告缓刑。

张捷说,姑苏法院宣告缓刑的情形有: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在城市一般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在车内睡着或者发生单车事故,未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

去年11月30日,杨某醉酒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毫克/100毫升。姑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华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第一年,松江法院贯彻从严打击的要求,醉驾基本没有判处缓刑的。后来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司法理念的变化,陆续有判处缓刑的情况出现,但是缓刑比例不高。

张华认为,醉驾相比其他犯罪属于轻微犯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刑罚配置是所有犯罪中最低的,所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对醉驾适用缓刑并无不妥。司法实践中,松江法院根据是否有证驾驶、有没有发生事故、酒精度、是否为运营车辆、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定罪量刑。


人情案有操作空间了? NO!


量刑意见(二)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刑。

一些人担忧,这样是否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

法官们认为,这样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张华分析说,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法官们会定期进行交流,检察院也会进行有效监督,保护裁判尺度相对统一。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属于与检察机关认识有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不会轻易作出认定,会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相关意见;而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更是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加上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按照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可能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不可能的。

张捷说,最高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细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需要各地法院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后进行细化。

此前,江苏省已经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比如,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张捷说,姑苏法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参照上述审判指导,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崔光同提议,为了便于具体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情况下是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或者公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案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省级指导文件和编写相关案例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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