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案例】房价上涨开发商单方解约,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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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留金子,留银子,不如给孩子留房子。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买房大军,买房作为人生中最大的一次消费,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从选择到确定购买,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防止被骗。但买房被骗仍屡见不鲜,今天小编就以案说法,给您支招防被骗。


快递三:房价上涨开发商单方解约,法官这样说


案例概述:2016年11月16日张某购买了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因当时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双方约定缴纳2万元订金,等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办理买房手续。2017年12月,开发商拿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对于此前交订金的购房者,却还是让耐心等待。2018年1月26日,开发商在没有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邮寄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解除通知函》,以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单方面解约。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等规定,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也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处理结果:开发商单方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订购书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购房者可因开发商恶意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开发商主张定金赔偿或违约赔偿。


法官建议:

1、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家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2、合同签订需留心。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有效凭据,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和补充协议,必要时可向律师和主管部门求助。

3、售楼广告莫轻信。目前,依然有个别开发商存在夸大宣传、售楼广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买方造成误导,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本期编辑 梁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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