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处方药,可以不用处方了!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药店销售处方药,可不用处方了!
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总计19条,其中第10条对处方药销售有所放开,患者可不用凭处方购药了。
但是,除福利外,要求也十分严格,《通知》第14条规定零售药店一年内3次违规要被吊销“许可证”。
《通知》第10条规定,“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如此看来,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再去药店买药就不用处方了。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药店的发展也给予3项鼓励或支持。
1、鼓励药店发展壮大。《通知》第5条规定,“在确保“三统一”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其经营范围内的药品(特殊药品除外),不得设置仓库。”
2、鼓励药店线上线下结合。《通知》第6条规定,“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方便公众用药。”
3、简化药品追溯流程。《通知》第7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纳税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完善药品追溯系统的情况下,机构间药品调拨过程可仅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纳税执行机构的购进发票复印件。”
1、对于一年内存在3次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职在岗、“挂证”的、违反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违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等影响药品流通质量与安全等情形的,将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零售企业将视情况责令停业整顿一周至一个月),责令停业整顿,并移交稽查部门行政处罚;对于一年内存在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对于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存在虚假“在岗”或“挂证”的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应岗位活动或重新受理注册执业资格;
对于以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相关行政认可或其他资格的,除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资格文件外,五年内不得重新受理注册申请;
对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销售假劣药的相关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3、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质量管理人员、执业药师不在职在岗、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违规销售处方药等情况的:
一年内检查第一次发现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顶格处罚1000元;
第二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同时核减相应的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等的经营范围;
第三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按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具备低温保存、冷藏、冷冻等冷链管理条件等情况的:
一年内检查第一次发现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10000元;
第二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顶格处罚20000元;
第三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按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情形发现相关药品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
4、对于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接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委托而擅自将药品配送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对于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将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6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认证申请;对于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情形的,将按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12个月内不得重新接受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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