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的壁垒与暗流:试点城市药品采购迷局谁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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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医改试点城市(国家医改试点城市至今为止是200个)药品采购的风声鹤唳,各药企均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营压力。一次次的降价惊魂中,医改试点城市药品采购的“幽灵”飘荡在上空,让药企投标人员顿感无助。
笔者本着揣测的角度,就目前医改试点城市招标采购存在的困惑进行阐述,同时提出了几点改良版建议,供君参考。
虽然7号文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但在随后细则阐述的70号文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
按照目前试点城市采购降价的态势,尤其是结合去年至今部分片区开展的议价采购降价力度之惨烈,不得不令人忧虑省级招标采购的权威性何在?难道说举一省之力,耗药企之精力,换来的就是在省级招标基础上再次降价?!
虽然,近年来,省级招标进度并不均衡,但从江西、浙江、广东、福建、上海等开展的省(市)集中采购(价格动态调整)来看,省级招标降价的幅度已经让药企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经营的不易与艰难。尤其是随着“国十七条”的出台,部分试点城市(三明联盟扩编)跨区域采购、单独采购、协同集团采购已成常态化,力度空前。
如果试点城市本着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原则压低药品采购价,那么必须承认,在试点城市充当降价先锋的同时,省级集中采购已经基本上“形存实无”,更多的充当起一个“平台搭建+服务支撑”的双重角色。话又说回来,一味地降低药价提高诊疗价格,是否又真真正正地让消费者获取益处?杀价之快的节奏是否又离药品本身的由市场定价机制越来越远?长此之往,药企又如何能摆脱药殇的命运?所谓“虚高”的水分挤出多少才能避免出现“降价死”的怪象?!
综合部分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的动向,5%-10%基本上成为了一个分水岭。因此,从全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政策的要求来看,从认真维护省级及市级集中采购的权威性来看,从鼓励药品集中采购在正确方向引导下“大胆闯、稳步推、看大局”的角度来看,建议医改城市招标采购最高降价上限为5%。
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能够从阶段性、局部完成城市采购的路线图;另一方面,从大局考虑,可以慎重分析市级采购所带来的利弊与效果;同时,也能够较好地贯彻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对药品招标采购的精神;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借着市级采购的机会,多组织一些与药企、协会多方面沟通的座谈会,共同分析本地区的药品市场容量,共同研究未来本地区的医药市场发展。
在目前各省试验性开展分类采购、带量采购的背景下,建议试点城市招标采购价格,不要纳入各级省标同城同价、左右联动、限价调平的范围内。但可以根据各市级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将相关价格纳入商务标评价的得分系数中去。
例如,某省级招标实施双信封,进入商务标时只依据报价高低进行最终排名,建议将商务标重新进行分数评定,试点城市采购价格一并纳入商务评分系数中给予一定比例进行考虑。省级招标如果能够照此开展,一来可以充分响应各医改试点城市招标价格的成效,二来可以让药企在把握省级与市级两个招标采购的尺度上有所考虑。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也细致顾全到了国家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方案与执行。
从目前来看,如果不接受试点城市采购价格的产品,会面临被剔除出相应市场的局面。建议从维护市场合理竞争、满足供需双方要求的角度来看,从允许试点城市“边干边学、边走边试”的容错角度出发,对于不接受试点城市招标价格的药企,可采取阶段性限量销售。
即自试点城市招标价格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未中标的药企在本城市的采购量将被阶段性的严格限制在原有月度平均销量(以上一年度药企品规销量为基数)的80%-60%-50%。而不是一刀切,直接剔除出相应市场。这对于各方来说,都是一个相对能够接受的结果,避免了药痛、药殇。
作者:山东风轻
编辑:H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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