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赔付过后,又得了别的重疾怎么办?
之前在朋友圈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前两年因为连续加班在办公桌前突发心肌梗塞,幸好抢救及时,顺利治好了。痊愈后,又继续玩了命地赚钱,结果在酒桌上突发脑中风,不幸留下了后遗症,半边手脚无法正常活动,找了很多地方做康复治疗,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收效甚微。
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太快,作息不规律,常常日夜颠倒。没错,我们赚的钱越来越多,但同时,也越来越担心这些积蓄一夜散尽——尽管医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可是我们依然不敢让自己生病。原因很简单,生一场大病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何况一辈子可能还不止生一场。
因此,如果有人问过我:能不能给我推荐一个保障最全面的重疾险?
我毫不犹豫地回答他:同方的康健一生多倍保终身重疾险!毫不犹豫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多次给付。
多次给付的意义
前面提到的朋友圈案例,让我知道了原来心梗和脑梗可以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而我们熟知的另一种发生率更高的重大疾病:癌症,现在也有了一个叫作“五年生存率”的概念,即如果癌症患者经手术治疗能生存5年以上,即可认为肿瘤被治愈的可能性为90%。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重疾越来越容易被更早地被诊断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得了重疾后经过积极的治疗,还能继续生活下去。
可是,如果之前买过重疾险,那么一次重疾获得赔付后,合同随即终止。要是之后再得重疾,难道还是逃不过倾家荡产的命运吗?
要知道,只要确诊过重疾,想再购买一份重疾险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多次赔付型重疾险,解决了这个难题。
多次给付产品有没有坑?
可能有坑,坑不在于给付的次数,而在于给付疾病种类的分组是否合理。
多次给付型重疾险,不会对同一种疾病赔付多次,但也不是对于不同的疾病就会赔付多次。而是:对于不同组的疾病可以赔付多次。
这里就暗藏着两个“坑”:
第一,分组有没有坑?
众所周知,虽然很多重疾险都保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重大疾病,但根据保险公司自己的理赔数据可知,理赔率最高的疾病其实就那么几种。
如上图所示,保监会规定的25种常见重大疾病就占据了保险公司理赔的95%。假设,某个多次给付型重疾险产品,把这25种重疾分到了一个分组里,再大肆宣扬自己“多次给付”,不被舆论捶进土里也早晚会被投诉下架吧。
第二,每次赔付需要隔多久时间?
通常重疾险产品条款里都会有类似这样的规定:两种重疾同时发生时,赔付一次;轻症和重疾同时发生时,按重疾赔付。
那么对于多次给付型重疾险,怎么算呢?
首先,数病齐发一下子赔付多次肯定是不现实的,但如果原来的病好了,隔一段时间之后又得了其它的重疾,那就可以赔付了。
问题就在于“隔了一段时间”是多久。有的产品是一年,有的产品是两年。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个期间一定是越短越好,而且是在购买多次给付型重疾险时,一定要重点关注的一项。
说回康健一生多倍保,它可以说是一款完全没坑的多次给付型重疾险产品。
① 分组合理
康健一生多倍保把80种重大疾病分成了如下4组:
对比上文中那张重疾赔付比例图,可以看到,占80%赔付率的6种重大疾病,在康健一生多倍保中被分在了不同的3组,分配相当平均,也放大了多次赔付的意义和实际性。
② 两次重疾只需相隔180天
这是目前市面上同类产品中,规定两次重疾间隔时间最短的。
其它加分项
90天等待期
这就不赘述了。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是保险公司“观察”你有没有带病投保的一个期限,当然是越短越好。90天等待期是目前市面上重疾险产品中最短的
有身故责任
康健一生多倍保是终身重疾险产品,因此用大白话来解释它的身故责任,即:只要没有赔到重疾保险金就身故的,仍然会赔你一份重疾保险金。
生日90天追溯期
追溯期这条,我用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是怎么回事。 我在决定购买康健一生时已邻近生日,非常着急,毕竟年龄大一岁保费就要高一截。后来客服人员告诉我,康健一生这款产品生日有90天追溯期,也就是说,生日之后的90天内保费还是可以按照生日前的年龄来计算。
总之是一个帮客户省钱的条款。
正确的购买姿势
为孩子购买: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
在购买康健一生多倍保时,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
这则条款有什么用呢?
假设,父亲为孩子购买康健一生多倍保、并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如果有一天父亲不幸得了条款规定的轻症或重疾,这一病导致孩子这份保险的保费也交不起了,退保损失不止一点点,孩子没有收入也无法继续支付后续保费,怎么办?没关系,后面的保费都不用再交了。
搭配百万医疗险产品
百万医疗险的保费对于重疾险来说是小菜一碟,但它与重疾险又分工明确。百万医疗险负责报销医药费的大头部分,而重疾险赔付的保险金负责住院期间其它开销,以及出院后的康复费用和填补收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在意的百万医疗险免赔额,也可以通过重疾险保险金去填平。
康健一生(多倍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0种重疾 28种轻症 最高50万 重疾轻症均可赔3次 附加投保人豁免
保障计划----以20万为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3次)每次20万元
疾病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
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3次)每次4万元
疾病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
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将按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费豁免后期重疾保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轻症疾病豁免保费豁免后期轻症保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身故保险金返还保费或20万元
疾病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
等待期后:18岁以前累计已交保费;18岁以后100%保额。投保人身故、重大疾病及轻症豁免可选
若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我们自投保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