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再升级!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将被直接开除

39医药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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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干货,聊八卦!


医疗反腐又来了!


5月15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省卫生计生委对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不得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现金、购物券、物品;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本人及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行为。


同时强度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场所存放未开封的烟、酒、化妆品等与工作无关物品。



《通知》明确指出,对收受不正当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行业作风监管职责,要加大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行业作风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行业作风明察暗访。



事实上,在遏制行业腐败行为的道路上,国家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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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底,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并同时下发“九不准”制度,其中规定,对触碰商业贿赂“红线”的药企,将在各省招标中失去入场资格。目前,各地已经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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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在降低药价方面提出,坚持探索带量采购、建立中标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等。此外还提出要利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来保障药品质量,并落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从质量、价格、医保支付方式等源头防止行业腐败。被业界认为是老调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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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卫健委下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在今后三年内巡查41家医院,将反腐倡廉作为巡查工作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情况、药品和耗时耗财的回扣问题,医院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医生收红包、拿回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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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也曾强调,2017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政治责任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卫生计生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做好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39医药君看来,在反腐方面,卫健委一直都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办重大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然而,要想真正改变行贿腐败这一陋习,不仅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协作,更应加强事先监管,引导医药企业转变营销模式,完善医药营销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合规边界;医药企业更应主动求变,积极学习医药反腐相关政策文件,从自身做起,改变营销陋习,实现医药营销的价值回归,让医药代表及医生都能在阳光下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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