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与肉品安全知识之法律责任篇

青海兽医卫生
法律责任篇

Q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行为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Q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符合哪种情形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Q

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哪些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等;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违法行为等行为。

Q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印章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不品,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Q

屠宰饲喂 “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动物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Q

屠宰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Q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应当接受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Q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Q

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337条的规定,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等;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违法行为等行为,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

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Q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Q

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Q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Q

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Q

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擅自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Q

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Q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检查、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如何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可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 277条规定,处 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Q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1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对加工、出售病害动物产品不予查处的属于什么行为?

该行为可构成犯罪行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Q

放纵屠宰企业屠宰明知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饲喂的动物或销售其产品的属于什么行为?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可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根据《刑法》第 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Q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Q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如何处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Q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罚款。

Q

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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