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义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报备的,可能都是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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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市卫计局卫生监督员于2016年7月5日上午09:30在卫生执法中发现某镇某村村民中心有5名穿白大褂的医务人员正在给村民做心电图、测骨密度、量血压、测血糖和内科检查等医疗行为。调查发现朱X、刘X、陶X、张XX和张X都是X医院的医务人员,义诊活动未向村民收取费用,但该5名医务人员均未出示相应的执业资格与执业证书,陪同检查人张X也未能出示在该地点开展义诊活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市卫计局于2016年7月6日对X医院涉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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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当事人X医院于2016年7月5日未经瑞安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瑞安市某镇某村村民中心开展义诊,没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关于“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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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X医院于2016年7月5日未经瑞安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瑞安市某镇某村村民中心开展义诊,没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当事人使用2名以上非卫计人员,违法程度较重,裁量幅度为罚款7000元-10000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器械;2、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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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一
杜绝“义诊不义”现象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利用义诊的幌子,非法为村民开展诊疗活动,欺骗性强,实质是通过义诊,变相的为医院拉病人;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要学会区别是否是真正的义诊。如果义诊者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那么,义诊者的身份和义诊的合法性十分可疑。民众可据此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二
提高义诊备案意识
规范义诊行为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落实《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精神,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
摸底排查
加大对非法义诊的打击力度
开展辖区内摸底排查工作,掌握义诊活动的实施情况,加大对发现的非法义诊的打击力度。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如12345市民热线、官微等途径,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对民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来源:市卫计局政策法规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