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讲堂05】卫监人员带你读懂公共场所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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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公共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及量化等级标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客房内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上图为卫生执法人员用快速检测设备对客房内空气进行检测。
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杯具消毒情况
☆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设置专用的布草间,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分类存放,间内不得存放无关杂物。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