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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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血液
(一)献血量和时间间隔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二)血液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3)血型;
(4)血液品种;
(5)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6)有效日期及时间;
(7)储存条件。
二、临床用血的原则
《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三、临床紧急采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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