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身边的法律法规系列 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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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大家经常和我们的医生打交道,比如说你去给个小红包,为了去推销药物,给我们医院的一些领导、药剂科室的领导,给他点红包啊,那这个时候。就构成了这个条款里面一个条件,这时候他们的行收受财物的行为,他们可能构成本条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一个条件。。但是,这一条只是针对收受回扣,收受贿赂一方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说我们医院相关的一些领导和主任。他们都是构成这款罪的主体对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就与我们很多行业相关人员有关,这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公务员行贿罪进行处罚。
对广大的行业精英来讲,我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把控好自己的行为的一个度和界限,依然能够在这个行业中有一个很好的发展。
我曾记得在2014年那个GSK案件爆发之后呢,我认识的一个企业的这个CEO,他当时在在企业开会的时候他都讲了这样一句话
这条是我们的广大从业人员可能要重点关注的。我这里详细对本条进行一个具体的解读。
我们再看一下刑法刑法的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条规定:
对本条规定的入罪标准,首先是行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如果是行贿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一般会处以三年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那么我们以前也碰到这样一个案例,那是四川重庆医药公司的代表,为了药品销量给科室医生不少回扣,后来案发之后,这个代表也认罪,在公安机关介入查处的时候认罪态度比较好,最后查出的数额也只有一个两三万。当时这个案子在四川在重庆这个地方,最后判下来的话。在法院起诉的时候,是给了一个缓刑的建议。最终法院判下来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当时虽然没有超过六万,但是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最终没有去坐牢,六万以下的最终不予以起诉。通过罚款,拘役,管制,把这个刑事案子了结。
一般来说,商业贿赂要构成行贿罪,
我下面有一个案例的给大家讲一下这种经济往来中的其他的这种有偿行为,她不包括金钱,它不是金钱,物品和有价证券的。
我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A,他与某医院科室主任认识。这个科室主任帮忙答应帮代表的药品进入该院并增加销售量。后来这个代表为了感谢科室主任,他当时表示给他红包,当时在这个国家的那个被纠风阶段。科室主任她拒绝了。
但是她婉转的表示,她现在买了个房子在装修。这个代表当时都心领神会,找到装修公司一问。原来这个科室的主任支付了前期的这种装修款,还有部分节余的装修款还没有付,这个代表就帮这个科室主任把未了解的装修费用给他付掉了。
后来这个科室主任东窗事发,办案人员也发现了医药代表帮其支付装修费这个事实,那这个代表就涉嫌行贿罪被逮捕了。那我们看到这个案子里面。虽然说没有直接的和科主任以直接的这种金钱、物品啊,或者是有价证券的往来,但是他得到这个科室主任一个暗示之后,他去帮他支付了一个装修的费用。这个时候实际上这个是一个以金钱能够计算的一个有偿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金钱往来,但是他也构成了一个行贿罪,在这个案子里面。
BOUTHIM
关于老师
陈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7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医药培训圈法律顾问。
陈老师先后在法院的执行局、经济审判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后在知识产权事务所、美的集团、外资医药企业,大型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诉讼、合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为执业律师。
擅长:企业法务管理中的重大诉讼、经济合同相关的诉讼,投资并购项目管理、企业合规管理、以及企业日常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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